石木欽與商人翁茂鍾不當接觸,遭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確定。石木欽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日前裁定不受理。示意圖,廖瑞祥攝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商人翁茂鍾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確定。石木欽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日前裁定不受理。
石木欽主張,懲戒法院的見解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未審酌對已不在職的他課以免職、撤職等懲戒處分並無實益,且違反比例原則,並牴觸《憲法》第81條保障法官身分權的意旨,據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認為,石木欽聲請意旨,無非爭執懲戒法院本於訴訟指揮權就訴訟程序、認事用法等事項是否適當,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的見解,有何悖離《憲法》之處,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要件不合,因此裁定不受理。
全案起於,石木欽被控自民國86年7月間至106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包括翁茂鍾涉有5件官司案期間所委任的律師在場時均未迴避,並提供法律意見。
石木欽另被控不當以其妻兒名義,買進翁茂鍾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利。監察院於109年8月間彈劾石木欽並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一審判石木欽罰俸1年,約新台幣354萬餘元;101年7月6日以前違失行為逾追懲時效,予以免議。監察院及石木欽均提起上訴。
懲戒法院二審認定,石木欽的違失行為,以最後一個違反義務行為終了之日即105年7月29日為判斷基點,原判決認為超過10年部分已逾追懲期間,應予免議,已有違法。
懲戒法院審酌,石木欽的違失情事已損及法官職務尊嚴及人民對法官的職務信任,導致司法信譽及形象受到深遠傷害,情節嚴重,且石木欽於審理期間始終否認,認為已不適任法官,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