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今通過再生醫療雙法草案,明訂再生醫療須經人體試驗,僅兩情況例外。實驗示意圖。取自pexels
行政院今(4/25)通過「再生醫療雙法」草案,明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若違法可處200萬元至2000萬元罰鍰,另也規範未來除非是治療危及生命等緊急需求時,否則執行再生醫療前,須先完成人體試驗。
為因應生技醫療發展、確保再生醫療的安全、品質及有效性,推動「再生醫療法」草案、「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立法院上會期已通過初審,但因屆期不連續,這會期捲土重來,內容也有些修改,政院通過後,希望在520前送交立法院審查。
政院今通過的版本中,再生醫療法草案全文7章35條,共有4大重點,包含研究發展促進再生醫療、再生技術管理、細胞源頭管理,以及加重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罰則。
其中,明定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惟有兩情況例外,一是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的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的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的緊急需求(恩慈治療),並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二是在該法未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草案也訂定罰則,非醫療機構若執行再生醫療可處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非醫療機構為再生醫療廣告也可處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在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方面,全文23條,包括規定為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的疾病,在完成第二期臨床試驗,並經審查風險效益,具安全性及初步療效者,得附加附款,核予有效期間不超過五年的許可;期滿不得展延。
衛福部長王必勝說,再生醫療應用廣泛,像是血液方面的癌症治療,或是關節軟組織的修復等都可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