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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藍主總統「應」定期赴國會報告並即問即答 司法院:憲法規定是「得」聽報告

    2024-03-20 22:38 / 作者 胡家銘
    立法院國民黨團記者會,圖為國民黨立委傅崐萁。廖瑞祥攝
    針對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備受關注的總統赴國會進行國情報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明將邀請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就此議題之相關事宜進行專題報告。國民黨立院黨團總召集人傅崐萁、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等人主張總統「應」定期赴國會報告,並採即問即答模式,司法院送到委員會書面報告則稱,憲法規定是「得」聽取國情報告,但也稱未來可能由憲法法庭審查之標的或個別憲法議題,但稱司法院職司法行政,基於尊重審判獨立,不宜亦未便表示意見。

    報告提到,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司法院書面報告指出,就「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及其詢答方式」之規定,於大法官釋憲實務,乃至於2022年1月4日憲法訴訟新制施行以來,尚無做成相關之解釋或裁判。

    司法院也談及,對於國家最高機關(指總統及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或立委行使職權認適用的法規範牴觸憲法,以及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爭議,憲法訴訟法明定各該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的程序要件。其中,有關立委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訴法第49條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司法院進一步解釋,本於司法最後性原則,國家最高機關之間發生憲法上權限爭議,應盡力協商,於無違憲政秩序下盡可能排除爭議狀態,使能盡憲政機關之權責,並使司法權不過早介入,以維憲法上之權力分立原則。

    司法院說明,本於司法最後性原則,國家最高機關間發生憲法上權限爭議,應盡力協商,於無違憲政秩序下盡可能排除爭議狀態,使能盡憲政機關之權責,並使司法權不過早介入,以維憲法上之權力分立原則。司法院大法官執掌解釋憲法,並組成憲法法庭行使審判權;主管機關制(訂)定或修正之法規,嗣後可能成為憲法法庭審查之標的。本院職司司法行政,就未來可能由憲法法庭審查之標的或個別憲法議題,基於尊重審判獨立,不宜亦未便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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