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11月11日)院會討論通過農委會擬具的的《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下稱農保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3條之1修正草案,讓服短役期退伍青年返鄉務農,得以參加農保並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過,全案仍得送請立法院審議。
根據現行《農保條例》第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參加農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之第1項規定,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括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因此,造成已領取軍保退伍給付者,不論其服役期間長短,都無法參加農保。
考量國軍為保持軍隊人力青壯,軍人服役普遍存有時間短、離退早的特性,且服役須受各階法定年限、年齡等規範限制,一般退休年齡較勞工及公教人員等從業人員之退休年齡為早。依統計服役未滿20年,未領退休俸的軍職人員,平均退伍年齡約為27歲。
農委會說明,為鼓勵服短役期未具領取退休俸資格的退伍青年,儘早投入農業生產就業,因此提出修法,使其得以參加農保,並提繳農退儲金,以保障晚年經濟生活安全。
本次《農保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農民相關權益亦有一併修正,修正重點包括:
一、45歲以下且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退休俸或退伍金的退伍軍人,返鄉務農仍可申請參加農保。
二、農保被保險人加保的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年滿65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15年者,不受續保一定期間的限制。
三、農保被保險人的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由2年延長為5年。
四、為免農民因職域轉換,參加保險期間未滿分娩或早產天數規定,導致無法請領生育給付情形,爰刪除被保險人應加保一定天數的限制。
五、其他修正條文,則參考勞工保險條例及國民年金法等相關規定,以使農保制度更臻周延。
六、本次《農保條例》修正之的第5條之1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以使與《農民退休儲金條例》修正施行日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