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解釋執行死刑前應審核的事項,從2005年至今都沒有改變。法務部提供
新北市發生校園割頸案,再引發廢死與否論戰,甚至質疑為何不執行死刑,法務部表示,死刑執行不待救濟程序終結即執行,反而是違法,只要救濟程序完結,一定依法執行死刑。然而外界卻質疑全是2020年7月新修訂的「執行死刑規則」,幫死刑犯開巧門,只要不斷打官司救濟程序無法完結,就可以免死。對此法務部今(1/9)晚發布新聞澄清,新修正的「執行死刑規則」第2條是將2005年已在實施的審核項目原文沿用,並非新加入不得執行條件。
法務部指出,1999年訂頒「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時,即有聲請再審、非常上訴中等不得執行的規定;2005年修正時,更增訂有無聲請釋憲程序作為審核事項,共有7種執行前必須審核的事由,法務部1999年以來對於死刑案件執行的審查,都是依照此一要點為之,並無改變。
2020年修正「執行死刑規則」並未增訂釋憲程序等不得執行死刑的限制,當時是為了配合《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才修正「執行死刑規則」,並沿用上開要點規定,使兩者規範一致,並非2020年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新增7款不得執行的條件。
法務部表示,2020年「執行死刑規則」所訂7款審核事項,都是源自2005年「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的規定,原封不動移列,並非2020年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所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