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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刑式狙殺咖啡商  「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教唆者、槍手二審又逃死

    2023-12-20 14:43 / 作者 侯柏青
    台灣高等法院。侯柏青攝
    何姓咖啡商2021年11月在新北市遭行刑式槍決,檢警查出是綽號「阿杜」的華山會成員許杜群(通緝)懷疑何男洩製毒機密,遙控至尊盟會長張景欽、槍手黃泳群犯案。檢方求處死刑,但一審將張、黃判無期徒刑,二審痛斥兩人「視人命為草芥」,但考量並非無差別、極端邪惡及侵害多數生命法益之犯罪,未達公政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仍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檢方查出,天道盟華山會成員許杜群懷疑何男損害華山會利益,與曾為華山會成員的至尊盟尊合會會長張景欽合謀,以600萬元買通槍手黃泳群,執行殺人計畫。

    許杜群10/20搭機前往杜拜藏匿,張景欽就通知黃男取槍彈,但黃竟然先去尋自己的仇,導致張景欽得二度安排槍彈給他。同年11/22清晨,黃埋伏在何男住處附近,看到他時還大叫「小何」確認身分,隨後將他4槍斃命。案發後黃男潛逃中國遭遣返,張景欽在桃園機場出境前遭拘提。

    黃泳群審理時認罪,但張景欽否認犯罪。合議庭認為,張景欽為幕後主謀之一,負責引薦槍手及提供、保管作案槍彈、支付開銷,但他是受許杜群之託才引薦槍手犯案;而槍手黃泳群貪圖高額報酬而預謀犯案,手段兇殘,應從重量刑,不過他犯案坦承一切,才得以查出張景欽等人涉案。

    合議庭認為,張景欽、黃泳群犯行尚非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也未達到「剝奪其生命或求其生不可得」,必須處以極刑的程度。合議庭因此認為,檢察官上訴求處死刑,應屬過重,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但合議庭表示,張景欽、黃泳群預謀殺人,無視國家重刑禁令,將他人生命視如草芥,不宜輕縱,縱使量處有期徒刑最高上限,依然嫌過輕,為了充分評價他們的罪責並考量刑罰感應力、降低社會風險等刑罰目的,合議庭決定判處兩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至於幫忙藏放槍的小弟陳憲民,則被依幫助殺人罪判處6年。均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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