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資料照。侯柏青攝
前海軍左營軍艦田姓上尉輪機官,2020年間在軍官寢室酒後與女部屬發生關係,左營軍艦同年開懲罰人事評審會(懲評會)決議將他撤職停役、停止任用1年。田男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吞敗,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後逆轉發回,北高行更審後認定,懲評會未依《懲罰法》規定由少將以上的權責長官組成,以程序瑕疵為由判撤銷訴願及處分,應由原單位另做適法處分。可上訴。
調查指出,2020年4月11日晚間10點多,前左營軍艦潘姓中校副艦長和田姓上尉及女部屬等男女部屬,集體在軍官寢室吃消夜,潘則提供酒類供大家飲用,之後潘離去,田則與女部屬發生性關係。
軍方事後接獲通報,女部屬則反控田男涉嫌強制猥褻、乘機性交,全案函送憲兵隊偵辦。不過,軍方認為確實有營內喝酒和違反性別分際等不當情事,左營軍艦召開懲評會後,分別決議將田上尉和提供消夜的潘中校予以撤職停役、停止任用1年。
田上尉提告主張,要懲處「尉級」軍官,必須由少將級的主管機關組成懲評會,這次僅由上校級軍官組成,顯然違反撤職規定。他也認為,任職期間獲多次嘉獎或記功,積極配合工作,也沒有因為這次飲酒影響任務;他更喊冤說,不是他邀約女部屬到寢室喝酒,雙方也是合意發生關係,但女方僅記2大過,卻命他撤職,處罰不符比例原則且非常不公平。
軍方則認為,懲評會雖然是少校級,但核定的人員為少將級,因此符合規定,況且他服役多年還違紀飲酒並與女部屬發生性關係,甚至傳到媒體上,已經嚴重影響軍譽,做出的處分於法有據。至於他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是刑責的範疇,和懲罰無關。
田上尉提行政訴訟,但首戰卻踢到鐵板,他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後,最高行認為確實要詳查細究懲評會組織是否合法,發回北高行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認定,要撤銷「尉級」軍官的職務,應由「少將級」權責主管為之,懲評會未由少將級軍官組成已不合法,在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做出來的決議就不合法,原機關的訴願沒有糾正這點是不正確的,逆轉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和原處分,判決指出,須另待軍方踐行合法的懲罰程序,才能認定田上尉是否該受罰及懲罰種類。
至於提供消夜也遭牽連的潘中校,也提出行政訴訟抗罰成功。
北高行認為,要撤「校級」軍官的職務,依規定懲評會應由「上將級」權責長官召開,當時由少將艦隊長召開,組成不合法,同樣撤銷訴願和原處分。北高行認為,左營艦隊應另報請權責長官組成懲評會,根據他的違失程度,依軍方參考基準表量處合乎比例的懲罰,再由權責長官核定發布懲罰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