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因涉嫌性騷擾女法官助理,遭司法院職務法庭判免職,司法院將他降調為司法事務官確定,他不滿人事打行政訴訟反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敗訴,但他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後出現大逆轉,最高行認為仍有事項尚待調查釐清,將案件發回北高行更審。
陳鴻斌遭控2012年11月起陸續對被害人摸手、擁抱或撩髮,還擋住辦公室不准女方離開,並在車內請女方閉上眼,然後未經同意親吻對方,女方嚇得說,「這是只有我男朋友才可以對我做的!」而他並未停止糾纏,還曾警告女方「若跑去和有婦之夫約會,我是不會原諒妳」
全案爆發後,陳鴻斌遭監察院彈劾並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法庭2016年10月17日判他免除法官職務,司法院指派他調任台北地院司法事務官,陳鴻斌則搶在人令正式送達前,以法官身分申請退休獲准,保住高額退休金。
而此案也峰迴路轉,陳鴻斌向職務法庭提再審,職務法庭逆轉原判決改輕判「罰俸1年」(約216萬元),引起社會撻伐;監察院也不甘示弱也提出再審,職務法庭2019年2月又改判免除法官職務,全案確定。司法院二度決定將他調任司法事務官,並追回他溢領的400多萬元退休金。
陳鴻斌不滿自己從14職等的法官調任9職等的司法事務官,打行政訴訟討公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認定,主任司法事務官為10職等,但陳鴻斌不適合當主管職,司法院調任他擔任9職等的司法事務官,職掌範圍為襄助法官辦理非審判核心業務,裁量應屬適切,判陳鴻斌敗訴。
陳鴻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認為,司法院於職務法庭判決確定後,以2019年3月13日發函「註銷」2018年4月12日的函,恢復當年派任他擔任司法事務官的人事派令的效力。但最高行認為,做成這份函的規範依據是什麼?有沒有《行政程序法》但書規定不得撤銷的狀況?是否屬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種種問題均攸關處分的合法性,也是本案重要待調查事項。
最高行認為,原審應依職權予以闡明並調查釐清,或者是必須給予兩造充分辯論及陳述意見的機會,即使認為陳鴻斌的主張不可採信,也必須清楚說明不可採信的理由。最高行因此認定,原審並未依職權調查上述事項,有判決不備理由、應依職權調查的違背法令問題。
最高行認為,原審判決自然有違背法令問題,且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判決結果,因此認定上訴有理,最高行指出,本案還有事證未明,有必要再由原審調查審認,因此無法自為判決,今天將判決廢棄,發回北高行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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