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資料照。陳品佑攝
台商鄭文逸2017年涉嫌引入中國金主任國龍8億資金,再和作手、丙墊金主聯手炒作大同(2371)股票,獲利高達12.5億元,一、二審均重判13年6月。高院日前裁定延長境管一併命他戴電子腳鐐、定時限制住居,鄭文逸認為戴電子腳鐐「猶如古代囚犯配帶枷鎖行走於道路,踐踏人性」,定時限制住居更無必要性,但向最高法院提抗告遭駁回,全案確定。
根據高院今年6/28的判決指出,鄭文逸在入主大同前,為爭取大同2017年5月11日的董事會改選董、監事席次,涉嫌與張湘羚、鄒興華、林振興、張莒華及任國龍(通緝中)等人合謀匯集32億元巨資,於2016年9月1日到2017年3月6日間,大量購入大同股票以「增加持股」並「趁勢炒作股價牟利」。
判決指出,鄭文逸等人以「相對成交」、「相對委託而成交」及「連續高買低賣」等方式,製造交易活絡假象,在121個交易日間,將股價從5.48元一路炒到20.65元,獲取暴利12億5717萬5304元。
高院判處鄭文逸13年6月後,日前因為鄭文逸的境管處分將於10/10屆滿,傳喚他開庭調查。
高院合議庭認為,鄭文逸經二審判決13年6月,考量擁日本永久居留證、家人配偶也都是日本籍,加上他長年旅居國外、入出國頻繁且在海外有豐厚資產,恐有逃亡之虞,裁定繼續限制他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不過,為了防止逃匿,高院這次加碼命他接受電子腳環、居家讀取器等科技監控設備,且罕見要求「定時限制住居」,命他在每晚11點起到翌日清晨6點,不得離開位於北市住居所。鄭文逸委託律師向最高法院提抗告。他主張,當初高院通知開庭的傳票,僅記載「限制出境出海事項行訊問程序」,而未記載「就《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事項為訊問」,導致他僅由一名律師陪同應訊,造成突襲。而高院裁定他境管8個月,又命他接受電子腳環、固定時段不得離開住居地,有違比例原則。
電子腳鐐。資料照。民眾提供
他也主張,高院在今年6/28宣判後,也沒命他接受科技監控設備等防逃措施,這次的裁定顯然是受到社會偶發的其他個案影響,也可能是因為司法院於10/4召開「提升法院科技防逃成效行政聯繫會議」後,才做出這個決定。
他認為,他在本案偵查期間至少入出境54次,都沒有滯外不歸的情形,審理期間也按時出庭,高院裁定認定他的逃亡風險增高屬於臆測之詞。他也認為,電子腳鐐以往是針對性侵犯所為的監控措施,現在施用在他身上,「猶如古代囚犯配帶枷鎖行走於道路,踐踏人性尊嚴」,造成生活諸多不便,而且使用不慎可能影響身體危及生命,有違比例原則。
他也強調,高院既然已經裁定科技監控,就可定時拍相片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這樣就足夠,不應再要求他限時固定住居,如此無異將他拘禁在住所,妨害他就醫或外宿的需求。
不過,最高法院認為,高院已詳細調查和說明限制出境出海的相關事項,裁定並沒有違反經驗或論理法則,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等,不得任意指謫違法不當。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對於是否併用其他替代羈押的處分有「裁量權」,且已就科技設備監控及定時限制住居處分的可能性及必要性,讓他有事前表示意見的機會,並沒有突襲問題。
至於鄭文逸聲稱,長期派戴電子腳鐐恐危害生命,限時限制住居處分影響他的就醫及外宿需求。最高法院認為,科技監控設備處分,應可以視個案後續聲請或依照職權例外放寬,並非一成不變,應該不會造成健康危害或影響就醫、外宿的問題。
最高法院據此駁回其抗告,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