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資料照。侯柏青攝
中國籍配偶劉女在中國國銀任職37年,9年前嫁到台灣後取得長期居留證,但進一步向移民署申請在台定居時,內政部開會後卻以她曾任職黨政軍組織為由駁回。劉女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即便中國政府持股國銀達一定比例,仍須審查工作性質才能判斷是否牴觸國安利益,審酌內政部未請國安等單位詳查,日前撤銷處分命內政部重為適法裁定。可上訴。
判決指出,周男和劉女於2013年1月22日結婚,內政部2017年5月12日發給劉女長期居留證(效期到去年11月12日)。劉女2021年4月30日申請在台定居,內政部開會後認定,劉女任職的銀行是國務院所屬事業單位,章程也設置黨委規範,駁回她的定居申請,且3年內不得再申請定居。
當事人:一律駁回沒有但書,違反法律授權劉女不服提出訴願失敗,轉而打起行政訴訟。
她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主張,自己嫁來台灣9年多,每年在台灣待超過184天,當年申請來台定居,也是出於對台灣的認同和喜愛,如今限制她不能申請定居等,已侵害家庭權。此外,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授權訂定的「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政軍機構或成員者一律駁回,沒有規定一定年限能申請定居的但書,顯然違反該條例的授權範圍。
她向法院表示,該銀行是營利上市公司,並非政治性機構,也沒被列入不得任職的金融機構公告名單,而她本身不是共產黨員,不受黨章約束,內政部卻將該銀行依法在章程裡的記載(設置黨委),恣意解釋成銀行為涉及黨務之政治性組織,原處分認事用法顯有重大違誤。
她主張,在中國工商銀行任職37年,從未從事政治性任務或代替政府行使公權力,她只是單純辦事員,內政部不准申請定居,違反授權明確性。
內政部:已考量當事人最佳利益內政部則主張,中國工商銀行為中國5大國有商銀,2003年改制為中國工商銀行,是國務院所屬事業單位,該行設有黨委,由董事長兼任黨委書記,落實中國共產黨黨中央及國務院之重大決策,並進行中國共產黨在中國工商銀行之相關黨建工作,銀行實際上為中國國務院所屬事業單位。
內政部強調,劉女從1983年12月至2021年4月間擔任該銀行辦事員,依規定不准她在台定居,處分並未失當。劉女雖主張陸委會公告時沒列入這家銀行,但本來就無法列舉所有的黨政軍組織,為了顧及她在台灣的家庭權及團聚權,並未廢止她的長期居留許可,已考量最佳利益。
合議庭:未查明職務性質,不能空泛認定事實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劉女應訊時指進入銀行時在櫃台辦存款等個人金融業務,後轉任外勤客戶經理,到商店、企業推銷金融卡、信用卡等語,和她在退休證明上描述一致。
不過,合議庭檢視內政部的會議內容,發現只做出結論紀錄,導致法院難以判斷內政部到底考量到哪些因素,因而認定該銀行屬於黨政軍組織,而合議庭也從會議記錄也發現,內政部做成處分前,並未請移民署專勤隊詳查或請國安單位協查是否有國安疑慮,更未針對劉女任職的職務等性質,洽請國安單位和陸委會指導或提供意見。
合議庭認為,在劉女任職銀行的組織架構、職務和工作性質不明的情況下,逕自處分不准定居,已有決策事實基礎資訊不完全,以致空泛任意認定事實之違法。
合議庭表示,即使該銀行的章程有設計黨組織(黨委)等名稱,但不能逕認該銀行屬於大陸地區黨政軍機構,況且內政部也未說明清楚,劉女和黨委成員是否有關連、又執行什麼共產黨政策。
合議庭認為,根據陸委會說明意旨,最重要的應該是,任職的職務是否涉及妨害國家安全及利益,倘若國人擔任的是「黨務工作人員」就牴觸規定,若擔任「基層」或「基層業務員」,因屬一般事務性事務,不涉及妨害我國國安利益,就不違反相關規定。
合議庭認為,陸委會的說明凸顯,並非形式地、死板地發現,只要銀行的中國政府持股比例到達一定程度,就會被認定成黨政軍或具政治性機關(構),還是必須審查當事人在銀行所從事的工作性質來判斷。
合議庭據此認定內政部的處分有瑕疵,准予撤銷處分和訴願決定,至於劉女請求命內政部做成准予定居處分部分,合議庭命內政部遵照判決的法律見解重新審議後,另做成適法決定。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