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城中城大火。資料照。取自高市府消防局
高雄「城中城」前年10月遭縱火奪走46命,主嫌黃格格被檢察官依殺人罪起訴求處「極刑」,一審改依公共危險的放火罪判無期徒刑,讓她逃死。高雄高分院近日將宣判,遭收押近兩年的黃格格羈押期即在下月3日屆滿,她堅稱無罪向二審聲請「無保、限制住居」但遭打臉,合議庭第6度裁定延押兩月。
高雄城中城大樓2021年10月惡火釀46死43傷,原因竟是出在黃格格與前男友吵架後,她故意將蚊香餘燼倒在沙發坐墊,導致自燃引發大火,檢方將她聲押獲准後依殺人及放火罪偵結起訴,最重可判死刑。高雄地院去年8月5日宣判此案,考量黃格格應無殺人動機,改依放火罪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死者家屬得知判決後無法接受判決結果,激動質疑為何沒判死?
黃格格自認判太重上訴二審,檢方也不服上訴。合議庭日前辯論終結,律師認為檢方證據力不足,而合議庭詢問黃格格對科刑意見時,黃認為「一審判太重」,但她當庭脫口說「城中城死了46人幹嘛急著拆?為什麼要蓋公園?」一派輕鬆的輕忽態度引發旁聽家屬公憤,場面幾乎失控。
而黃格格委任律師日前向合議庭聲請具保停押,黃主張,從偵查開始羈押到現在已經快2年,由於她做無罪答辯(認為應判無罪),希望法院解除羈押,且裁定不要交保,只須限制住居。
但合議庭認為,她涉及的縱火案去年遭判無期徒刑,不但她提起上訴,檢察官也提起上訴,合議庭去年10月4日首度裁定羈押,之後在今年1月4日、3月4日、5月4日、7月4日已5度裁定延長羈押。
合議庭認為,她涉及的罪名為殺人重罪,該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原審也依據她的供述及卷內事證,對她判處無期徒刑,雖然本案已經辯論終結,目前尚未宣判,但考量她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因為害怕重罪審判、執行而逃亡的誘因,有事實及相當理由可以認定她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
合議庭認為,她涉及的放火與殺人犯行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審酌案件訴訟進行的程度,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的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考量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後,認為案件既然尚未宣判,為確保將來可能的後續審判或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可以順利進行,認定現階段仍有羈押必要,無法用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
至於黃格格聲稱她已經羈押快2年,合議庭認為,羈押期和有沒有必要羈押她,或者是全案有沒有羈押原因,在判斷上根本沒關聯。
合議庭指出,黃格格的羈押原因至今尚未消滅,命她具保或限制住居等,並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此外,她也沒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形,日前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