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資料照。侯柏青攝
台北地檢署查出,李宗益等5名三軍總醫院牙醫師李宗益,涉嫌開立不實批價單供廠商向三總浮報款項,用來支付無法正常核銷的費用,李宗益等3牙醫還未報准即在診所兼差等。檢方原本認定他們涉貪,台北地院審理認定犯行與公務員職務無關,改依《刑法》詐欺罪論處,一開始帶頭的李宗益被重判6年6月。可上訴。
除李宗益外,同案孔令瑜獲判3年、莊傳宗2年6月;徐允中獲判2年、緩刑4年,須支付公庫6萬元及接受2場法治教育課。陳元武判8月、緩刑2年,需支付公庫2萬元及接受2場法治教育課。。
判決指出,李宗益等人在三總看診,病患需要的齒模和假牙等醫療材料、品項和等級,受限於標案規定,必須符合一定規格且由簽約廠商向三總請款,但他們卻跟業者勾結浮報品項費用,詐領超過200萬元,這些錢就淪為李宗益等人可以實際支配的小金庫。
此外,李宗益、孔令瑜和徐允中在三總任職,卻未向三總或主管機關申報在其他診所執業或報准支援,就私自在診所兼差看診,還冒用其他醫師名義向健保署不實申請健保費,這部分也涉及違法。李宗益另利用妻子帳號轉帳和領現金隱匿不法款項並製造金流斷點,讓自己多背一條洗錢罪。
北院認定他們涉案事證明確,李宗益、徐允中、陳元武等醫師及廠商均向北院認罪,只有孔令瑜、莊傳宗否認。
合議庭審酌李宗益、孔令瑜、徐允中、莊傳宗、陳元武等人身為三總牙醫師,竟勾結業者製作不實明細表向三總詐領款項,還將溢領的錢拿來支付或扣抵未經三總核准使用的品項費,或支付無法按照三總正常請款流程核銷請款的費用,嚴重侵害三總的財產法益,行為很不應該。
合議庭考量李宗益為本案肇始者,不宜輕恕,因此判最重;另審酌李宗益、徐允中、陳元武及業者均坦承犯行,也繳回犯罪款項及補足詐領的健保醫療費,因此酌予減刑或諭知緩刑,以勵自新。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