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外觀。資料照。陳品佑攝
前藍球國手、立法委員的洪濬哲,之前被媒體踢爆,20年前離開政壇後,向1名王姓好友的岳母借了664萬,事後卻爽約不還,還鬧失蹤,洪濬哲認為跟本沒有這回事,是王男透過議員徐立信,拿著偽造的借據向媒體爆料,因此對王男提起偽造文書等告訴,台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並經高檢署將再議駁回後,洪男不服向台北地院聲請交付審判,但法院認為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
洪濬哲曾為台灣相當知名的籃球國手,優異的表現讓他獲選為全國十大傑出青年,自球場引退後轉換跑道從政,曾擔任台北市議員,也曾代表國民黨在台北市第一選舉區參選立委,並順利當選第2屆立法委員,其子為藝人洪其德,在爆發吸毒事件後已淡出演藝圈。
2019年9月間,王先生與妻子透過台北市議員徐立信召開記者會,向媒體爆料指控,他與洪濬哲是20多年的好友,洪離開政壇後,曾以開店做生意為由,向他的岳母借了664萬元,同時承諾2年內還清,但洪卻未依約還錢,還人間蒸發。
王先生在記者會上拿出1張紙條,上面列上開支明細,洪還寫下「特別感謝郭○○女士協助處理,同意二年內會『主動處理債務』」,紙條左下方直書簽署「洪濬哲91.10.18」。
新聞報導後,洪濬哲認為他從來沒有向王男的岳母借過錢,而王男所拿出來的紙條也隱匿了重要的資訊,洪說,2002年10月18日,王男到他的辦公室說因為無力償還向岳母的借款,請他寫這張紙條,其中內容為「1、本人同意王振利先生所開支之664萬金額確定。2、特別感謝郭玉鳳女士協助處理,同意二年內會主動處理債務。3、有關過戶及銷售及代繳金額需由本人同意。洪濬哲91.10.18」。
洪濬哲說,當時王男找他出面,是希望藉著他的信用來延緩岳母追債的壓力,他好心幫忙,卻被王男拿出來做不實的爆料,在秀出紙條時,故意將紙條第3點內容遮隱,而被遮隱的部分,記載他請王男銷售店面,但至今都未結算銷售所得利益差額的事實,來營造他欠錢不還的假象。
不僅如此,洪濬哲還說,王男在台北地院對他提起返還借款的民事訴訟案件中,還冒用銀行名義,製作「郭○○女士代洪濬哲先生繳款金額明細」表格,並註記「世華銀行華江分行製91.10.18」。洪認為王男在記者會上故意隱匿紙條的第3點,以及冒用銀行銘議製作的明細表,已涉犯偽造文書罪,因此提出告訴。
北檢調查後為王男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洪濬哲不服提起再議,但高檢署認為北檢已調查完備,予以駁回。洪男對於這個結果無法接受,委託律師向台北地院聲請交付審判。
法官認為,依照最高法院見解,《刑法》上所謂變造文書,是指無改作權者,不變更原有文書的本質,僅就文書的內容有所更改者而言;如果只是將他人文書內的部分文字遮隱後提出行使,在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文義,不得以變造文書論。
洪濬哲雖然自稱紙條的3點內容、簽名、日期都是他親自書寫,但開支明細是王男事後變造添加,但法官詳查這張字條後發現,當洪男在換行寫下第3點「同意」2字時,並未與另行抬頭切齊,反而刻意避開開支明細的位置,且在簽署姓名、日期時,也避開開支明細記載,由此這明,開支明細原本就存在紙條上,其主張為事後變造,顯不可採。
至於在銀行的繳款明細真偽的部分,國泰世華銀行曾函復,這個表格非制式文件,模糊不清,未載明是何筆貸款,再加上因授信文件已依規定銷毀,無法查證資料真實性。法官也認為,這個明細是印在紙條上半部,由洪濬哲簽認,到底是由王男製作,或由銀行人員提供,也已難確認,不能僅以洪的指訴,就認為王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法官審理後認為全案並無任何得以交付審判的事由存在,認為聲請人交付審判無理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