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示意圖。侯柏青攝
準消防員朱男2019年初在消防署訓練中心受訓,接受主管指示去做俗稱「人形蜈蚣」、「人體蜈蚣」的堆疊訓練,主管要求學員排成縱隊,每個人必須把雙腳放在後方學員的肩膀和背部,全體再用雙手撐開身體到與地面平行。但朱姓學員因前方學員摔落壓傷他的頭頸,造成脊椎神經受損,害他跛腳、無法跑跳和握筆。朱向消防署請求國賠660萬,台北地院判准496多萬元。可上訴。
朱男2018年考試錄取消防員,他在隔年1月16日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進行為期3周的消防特考班預備教育訓練,但訓練到第3周卻出事了。
同年1月29日下午,訓練中心教育區隊長指示他們做「人形蜈蚣」訓練,原本還算順利,但前方的學員突然因為體力不支摔在柏油地面上,但他的雙腿在摔倒瞬間還卡在朱男的頭頸部,害朱男因為瞬間外力過大受傷,逐漸出現右側肢體無力及麻木等症狀。
朱男隔天住院進行檢查,經診斷受到「頸椎第4-5節椎間盤突出破裂併脊髓損傷及脊髓神經壓迫」等傷害,幾天後他接受「前頸椎間盤切除併寶格麗人工椎間盤置入手術」治療,並陸續到醫院住院復建、治療,另接受頸椎椎間盤切除、神經減壓手術。
朱男接受兩次手術後仍然行動不便,迄今沒辦法跑、跳或快走,走路還跛腳,身體左側肢體甚至沒有冷熱知覺及痛覺,而右側肢體也出現運用障礙,無法準確握筆寫字。
朱男認為,自己沒有宿疾,受訓時也沒有特殊因素,他認為事發主因,是因為訓練中心人員擅自進行課程表沒規定的「人形蜈蚣」特訓,這部分有逾越和濫用裁量權的瑕疵,屬於不法行為。他也認為,訓練中心未依照防護辦法規定盡到保護和注意義務,堆疊訓練和他的受傷之間有因果關係,據此向消防署要求國賠660萬8688元。
消防署則抗辯,朱男的受傷也可能肇因他的舊疾,消防署強調,消防員本來就必須強化體能,況且堆疊訓練並不是訓練中心獨創的訓練,每組訓練也是1到2分鐘就會換手操作,讓學員暫時休息,訓練合乎比例原則。訓練中心實施這個訓練,沒有違反訓練辦法,也沒有違犯比例原則或濫用、逾越裁量權,因此不需要賠償。
但北院查出,「人形蜈蚣」不是表定的訓練項目,加上根據證人說詞,發現這類特訓除了受到學員自身體能狀況的影響以外,也會受到其他學員的體能狀況的影響,確實具有相當程度的危險性。而且,從朱男病歷看來,無法證明他的舊疾造成這次的傷害,反倒證明,他的症狀都是在接受特訓之後才出現。
北院認定,朱男確實是接受堆疊訓練時才因瞬間外力擠壓受傷,消防署須負國賠責任。北院計算他的看護費、交通費、勞動損失和精神撫慰金後,判准國賠496萬3696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