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殺夫案」宣判。右為委任律師葛彥麟,左為季婦大姊。侯柏青攝
犯下「新北殺夫案」的季姓婦人遭判7年2月,成為國民法官審理後第一起判決,不過律師力爭的《刑法》「情堪憫恕」減刑條款並未獲合議庭採納。季婦兄姊3人今天到庭聆判,聽到結果難過痛哭盼拚上訴,律師則感謝國民法官有聽到被告的心聲,至於上訴與否要與家屬研究後再做決定。而隨著案件審結,合議庭認定理由也全部曝光。
判決理由指出,季婦坦承犯行,加上現場勘驗照片等物證,足以認定她成立殺人罪。又依季婦的精神鑑定報告書,再參酌《刑法》19條(行為辨識能力),足以認定她行為時有完全責任能力,應負殺人罪責。然而季婦犯案主動打電話給警方報案,合議庭勘認符合「自首」條件,而她接受偵訊時也詳細交代案情。
合議庭依據以上跡證認定,季婦的自首並非出於情勢所逼或預期一定會獲得減刑恩典,而是有願意接受法律制裁的「真誠悔悟」之心,認為本案符合《刑法》62條前段的「自首」要件,得予以減刑。
為何不適用「情堪憫恕」?合議庭:她仍有其他選擇不過,被告和辯護人主張季婦狀況構成《刑法》59條的「情堪憫恕」減刑規定,合議庭為何拒絕採納?
合議庭指出,根據新北地院的保護令、家暴通報表、新竹縣政府訪談報告等資料,加上被害人子女、季婦二姊等證言,確定季婦有長期遭受家暴的特殊環境背景,且季婦先前也曾逃到兄姊住處尋求庇護,案發前不久,死者查出季婦二姊的住處而且前往該處要季婦回家,導致家人遭受莫大壓力而不敢繼續收留她。合議庭認定,季婦遭受的情況確有引起一般人同情之處。
但合議庭表示,季婦的殺人犯行侵害了最嚴重的「生命法益」,而且她犯案當下,死者根本是酒醉熟睡,毫無反抗能力的狀態,加上案發前一晚死者並未家暴她,她在行為當下,沒有遭受立即危險的疑慮,也沒有刺激因子。
況且,案發前季婦已經獲核發「暫時保護令」,社政單位願提供庇護安置處所讓季婦有機會確保人身安全,她並非處於完全孤立無援的狀態,既然有機會選擇其他管道脫離家暴,應沒必要行兇殺人。
此外,合議庭參酌有關侵害人身法益罪名的法定刑,例如《刑法》278條重傷害罪(該罪名為5年到12年以下有期徒刑),經衡量後,認為季婦並沒有「判處最低刑度5年(依自首規定可酌減至二分之一刑度)卻仍然嫌過重」的情況,因此認定季婦不符合《刑法》59條「情堪憫恕」要件。
9大量刑因子讓季婦加減刑度此外,合議庭也鉅細靡遺的審查《刑法》57條的9大量刑因子,逐一加減季婦刑度。
合議庭認為,季婦的犯案動機和目的是為了脫離長期家暴造成的身心痛苦,由於她長期遭受死者精神和肢體暴力,案發前不久更因為金錢關係產生激烈衝突,死者也曾嗆她「不是你死就是我活」,案發前一晚季婦也受到死者言語辱罵等刺激。
季婦雖然身心受到莫大痛苦,但合議庭指出,她的犯案手段實在殘忍,是拿菜刀、鐵鎚和水果刀等多種兇器多次攻擊熟睡中的死者,又用「鹼片水」潑灑他確認是否死亡,造成死者表皮受到嚴重腐蝕傷。
合議庭審酌,季婦家庭環境小康,罹患憂鬱症、恐慌症,以往沒有故意犯罪前科,和范男也是結婚30多年的夫妻關係。她侵害的是人身法益中最重大的生命法益,造成被害人子女和手足的內心痛苦,一開始報案雖然有保留,但之後在警方、檢方和法院審理時都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子女達成調解而獲得原諒。
由於季婦女兒在法院審理時請求法院「從輕量刑」,讓季婦早日獲得與家人團聚的機會,而死者兄姊則是請求「依法公正審判」,胞弟(小叔)則表示個人無法原諒季婦,但對於其子女求情希望判輕一點「沒有意見」。
綜合以上種種因素後,合議庭認為檢方建議量刑8到12年「仍嫌過重」,決定量處7年2月有期徒刑。合議庭宣告沒收扣案的1把菜刀、1把木柄水果刀、1支木棍(鐵鎚木柄部分)及預備犯罪使用的1把金炳水果刀。全案可上訴。
發稿 : 15:26
更新 : 22:50(新增合議庭判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