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公司。資料照。洪敏隆攝
任職科技公司的43歲羅姓男子,2015年1月中旬騎機車行經新北市烏來區啦卡路9巷36號附近的樹林空地時,竟被斷裂的電纜線電擊身亡。家屬向台電提告求償,最高法院先判台電應給付1069萬多元的精神撫慰金等給家屬,日前再判台電須給付546萬多元扶養費給家屬,台電共得賠償逾1615萬元。
羅姓男子2015年1月22日中午12點16分,騎乘機車該處樹林空地時遭電死。台電在法院審理時主張,這起事故涉及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台電已依照相關作業規範定期派員巡勘,且事故發生前,羅妻和友人行經電纜線斷裂處時並未發生事故,認為電纜線斷落和羅男死亡不一定有因果關係,而且,羅男明知電桿上標示「有電勿近」警語,仍以手部碰觸才受到電擊,他亦須負擔過失責任。
但法院認定,台電主張羅男「與有過失」,但台電未舉證羅男用手碰電纜線,因此不採信其主張。
法院也認定,台電本來就有注意義務,且在雷雨後應該更仔細檢測,卻沒有加派人力巡查,因此認定台電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台電疏於維護放在該處的電桿(編號B6801HA89)及架連之「烏來WK23」饋線等電力設備,導致電纜線斷裂懸落,才造成羅姓男子遭電纜線電擊死亡,羅妻和未成年子女有權向台電公司請求賠償。
最高法院先前判決台電須付精神撫慰金、喪葬費1069萬元確定,但扶養費部分因認定不同,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二審判決台電應給付羅男家屬共546萬元扶養費,最高法院日前認定判決認定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