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宜蘭地院法官張軒豪去年酒駕遭攔查,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05,遭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一審判4月。他上訴拚緩刑,檢方上訴求重判。高院今天認定,張軒豪曾有肇逃緩刑前案,而從事審判職務多年,應知酒駕對公眾和用路人造成危險程度嚴重,且他在警詢時一度否認犯罪,讓公眾喪失對法官職務的尊重、執行審判的信賴,據此駁回上訴,不予宣告緩刑。全案定讞。
司法官班37期結業的張軒豪(現年約55歲),法官資歷約25年,他在去年8/19傍晚駕車從宜蘭地院離開,晚上近9點,他行經宜蘭市環市南路與縣政二路街口,因交通違規遭警方攔查,被查出酒測值每公升1.05毫克遭起訴,檢方更在起訴書中痛斥他「知法犯法,明知故犯」。
案件曝光後,司法院旋即將他停職並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法評會決議將他移送懲戒法院懲處,但法評會審酌宜蘭地院的回函後,僅建議輕懲「罰俸4個月」,目前全案由懲戒法院審理中。
張軒豪酒駕案涉及刑責部分,一審判他4月有期徒刑、未給緩刑,檢方和張軒豪均針對量刑上訴。張軒豪主張原審判決刑度過重,請求宣告緩刑;檢察官則主張刑度過輕,違背罪刑相當原則及社會法律感情。
二審合議庭考量後,認為一審已考量關於《刑法》第57條的科刑之所有情狀,對於張軒豪的犯行,是合法行使裁量權,客觀上沒有逾越法定刑度,也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沒有違法不當,決定維持原刑度。
合議庭解釋,檢方主張原判決沒有明確認定張軒豪的飲酒時間、地點,足以影響到刑度。但合議庭認定,原審判決的犯罪事實並不在上訴範圍,原審判決已經依照卷內事證認定相關事實,張軒豪的飲酒時間、地點也不是構成要件事實,無關刑罰的加重和減輕事由,不影響刑度。
合議庭表示,檢察官和被告上訴的事由,都經由原審詳酌,沒有漏未審酌,導致量刑過輕或過重的情況,原審判處4月有期徒刑,尚屬妥適。
合議庭也表示,張軒豪雖然請求宣告緩刑,但他之前有另案肇逃案件獲緩刑宣告的前例,張軒豪從事審判職務多年,應該很清楚酒駕犯對於公眾及用路人造成危險程度嚴重,竟然還酒後開車上路,且犯後於警詢一度否認犯行,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的尊重與執行審判職務的信賴,因此認定本案不宜再宣告緩刑,原審不給緩刑宣告,沒有不當。合議庭綜合考量後,認為檢察官和張軒豪上訴無理由,均予以駁回。全案定讞。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謝靜慧、受命法官楊志雄及陪席法官吳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