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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前兩天拿滅火器砸死人 莽撞軍人符合「自首」判13年定讞

2025-03-19 11:03 / 作者 侯柏青
最高法院。陳品佑攝
時任軍人李莛富在2023年7月間,在友人到釣蝦場喝酒唱歌,因細故毆打徐姓男子,還拿起一旁的滅火器重擊他的左後腦,導致徐男送醫不治;李莛富和現場一夥人原本謊稱徐男意外受傷,事後他擔心東窗事發主動向警方自首。一審國民法官採信「自首」說法,減刑判13年,檢方主張他不符合「自首」還要求重判,但檢方向高院、最高法院上訴均遭駁回,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時任軍人李莛富(事發後第2日已退伍)在2022年7月2日凌晨2點30分,在桃園市平鎮區的釣蝦場和友人唱歌喝酒,結果卻因酒醉和為了調解乾妹妹的紛爭,竟夥同周男、羅男徒手毆打、推擠和腳踹徐姓男子,而李男明明看到徐男被打趴在地上,毫無反抗能力,竟然還拿起旁邊的滅火器痛砸徐男;徐男被打到頭部外傷、顱底多處骨折及顱內出血,導致大量出血及腦損傷、血液還吸入肺部。醫護人員接獲報案,趕在15分鐘內到場,但徐男送醫不到兩小時就死亡。

警方到案後,李莛富及在場人士都辯稱徐男是意外跌倒受傷,檢警介入調查後,還沒釐清誰是動手者,徐男就主動提交手寫自白書,向警方自首犯案。

一審國民法官審理時,李男認罪但主張符合自首條款,一審採信減刑判處13年,李莛富和檢方都不服刑度提出上訴,李莛富爭輕判,檢方則要求從重量刑。

檢方主張,警方當時到現場時,就察覺徐男傷勢嚴重,警方向現場人士確認後認為有疑點,根本不採信徐男「跌倒受傷」的說法,警方也朝向「他殺」方向進行偵辦,並發出通知命在場人士到派出所做筆錄。檢方指出,李莛富早就被懷疑是殺人罪的兇嫌,而且他在案發第一時間並沒有主動聯繫救護人員搶救徐男,他只是自認東窗事發,無法掩飾,才會出面自白想拚減刑,檢方認定他不構成「自首」,更不該因此減刑。

檢方也主張,李莛富等人當初痛毆徐男,看他倒地沒辦法還手之際,在大庭廣眾下拿滅火器痛擊他,李男殺意非常堅定,手段也很兇殘,行為過於冷血,加上他犯後有積極串滅證的舉動,一開始到案還否認殺人,檢方認為原審判刑太輕,要求從重量刑。

不過,二審合議庭認為,目前沒有證據證明,警方在案發第一時間已經鎖定特定人的犯罪嫌疑,而且在李莛富自首前,實際案情仍不明朗,直到他提交手寫自白書後,警方才確認全案真貌及嫌犯,因此認定他符合「自首」減刑要件。至於量刑部分,合議庭認為,國民法庭沒有遺漏重要量刑因子,沒有量刑不當或濫權裁量等狀況。

二審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檢方上訴,李莛富維持13年有期徒刑,檢辯再上訴三審,均經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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