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調查官郭詩晃。資料照。侯柏青攝
前台北市調處松山站調查專員郭詩晃(已退休),2016年偵辦潤寅472億詐貸案時,涉嫌透過有富集團總裁洪村騫當白手套,收下潤寅董娘王音之藏放在水果盒裡的500萬現金後「吃案」,另請託洪關說升遷。一審依貪污罪重判12年,二審纏訟後,今天維持原判,可上訴。
調查指出,2016年8、9月間,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將潤寅詐貸案涉及《商業會計法》罪嫌的情資,發交台北市調處松山站偵辦,由郭詩晃承辦,洗防處陸續檢送違法事證後由郭詩晃併案辦理。
潤寅實際負責人王音之怕詐貸犯行曝光,於2017年2、3月間,透過洪村騫、有富開發部經理李世仁向郭詩晃查證承辦人是誰,他因此發現洪村騫、王音之在關心此案。洪村騫為了協助王音之脫身,和郭詩晃約在郭母住處見面,並把裝有500賄款的水果盒放在郭母住處,離開前還刻意提醒郭詩晃「不要將水果箱轉送別人」。
郭詩晃收下水果盒後,沒有進一步查證,就假裝已經查核完畢,他還擬具函稿,呈核後函報調查局准許以「查無具體不法事證」改列「資料參考」。
一審判郭詩晃12年、褫奪公權6年,並追繳未扣案的500萬元;王音之認罪判4月,王未上訴,郭詩晃喊冤表示自己被冤枉、栽贓,他和檢察官都上訴二審。
二審合議庭今天認定,這些犯罪事證,經洪村騫、李世仁、張麗莉、施娟娟及王音之證述屬實,並有李世仁與王音之的LINE 對話紀錄等證據作為佐證。
合議庭也認為,郭詩晃身為資歷豐富且承辦過同類型《商業會計法》案件之調查專員,卻於收賄後,違反一般調查實務規定,不但撰擬同意改列資料參考的函稿呈報調查局,還在函稿中刻意忽略該案可疑之處,並草草撰寫與事實不完全吻合的內容,藉此掩飾潤寅集團各公司人員所為「顯然異常」的匯款行為,足以證明他刻意隱匿王音之的犯罪,因此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
合議庭認為,原審的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也妥適,據此駁回他和檢察官的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而本案發生後,郭詩晃另遭懲戒法院判撤職、停止任用4年及罰款60萬元,他已上訴第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