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持刀嫌犯陳男落網。翻攝畫面
陳姓男子搭乘高鐵時與其他乘客起衝突,拿出一把30公分的刀子,朝椅背猛刺下去後變裝逃逸,台北地檢署將他依恐嚇等罪聲押,但台北地院裁定2萬9千元交保、限制住居。北院指出,陳男涉犯的罪名屬最重本刑2年以下的輕罪,檢方也未引用「反覆實施之虞」的理由聲押,加上他犯案無出境出海長期逃匿的舉動,因此裁定具保及限制住居。檢方已決定不抗告。
11/16上午11時許,1名劉姓女子在苗栗縣搭乘高鐵814列車北上,一名穿著藍衣男子蹲坐自由座車廂入口,劉女請他離開,2人為此爆發口角,由於藍衣男堅不離開,劉女便從對方身上跨越,引起藍衣男不滿,並揮拳攻擊劉女,導致右臉紅腫。
當列車快要抵達台北車站時,藍衣男突然到劉女乘座的車廂上前理論,2人再度爆發激烈口角,藍衣男冷不防從背包內掏出一把長達30公分的刀子,對著椅背猛刺下去,並趁著車子停靠台北站時逃逸。檢警查出,藍衣男是54歲的陳姓男子,他離開台北車站後多次轉乘其他交通工具,並利用公廁3度變裝,將藍衣變成白色短T闖入市場,似乎刻意製造斷點,警方在其南投住處將他拘提到案。
檢方昨晚依《刑法》恐嚇公眾、恐嚇、傷害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事實及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但北院裁定2萬9千元交保,並諭知限制出居。
北院理由指出,陳男涉犯的《刑法》第151 條及305 條之罪(恐嚇罪)都是最重本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後段規定,除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否則不得羈押。
他雖然疑似有湮滅證據的舉止,但因本案已有被害人及證人供述、監視器畫面截圖、扣案刀械等證據附卷可稽,因他湮滅證據而使案情晦暗不明的可能性不高。而且他犯案後在現居地附近的南投縣境內遭拘提到案,可以認定他還沒有出境出海等長期逃避本案犯行的舉止,因此可以用限制住居或具保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以確保他到案。
北院也指出,檢察官聲請羈押的原因,並不包括有反覆實行傷害、恐嚇等罪的可能性。北院依據比例原則權衡後,認為尚無羈押必要,因此裁定他具保2萬9千元並限制住居在南投縣住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