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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傳訊給妻「不忠於婚姻是事實」 法官「這原因」判賠20萬

    2024-10-14 15:51 / 作者 侯柏青
    法槌。翻攝pexels
    一名妻子指控丈夫林男經常性外遇及和一名女子約會,向兩人提告求償50萬元。林妻拿出丈夫傳給她的簡訊「我不忠於我們的婚姻是事實」,以及丈夫和友人的對話「生理需求旺盛,出軌是逢場作戲」佐證。一審法院認定,林男已自行招認生理需求旺盛而有不忠於婚姻的事實,判他賠妻子20萬元,至於遭指控的女子因無證據證明外遇而免賠。可上訴。

    林妻主張,結褵多年的丈夫不但常常外遇,還和一名女子出遊、約會甚至視訊通話,已經逾越正常社交分際,破壞她的婚姻幸福,向兩人求償50萬元精神撫慰金。

    林妻控訴,丈夫曾傳訊息招認妻子無法滿足他的本性需求,更承認自己不忠於婚姻;此外,丈夫也曾傳訊給友人表示,自己的生理需求很旺盛,大家認知的出軌,其實是他不帶感情的逢場作戲。妻子據此認定,丈夫已侵害其配偶權。

    林男則強調,妻子只提出電話通聯,無法證明他有和其他女子甜言蜜語,而且妻子呈報給法院的出遊照片也不是正面,無法佐證就是他和被指控的女子;他也認為,「不忠」的定義要由他的本意解釋,不能推論他侵害配偶權。他也主張,「不忠」的時間點涉及法律消滅時效問題,應由妻子負舉證責任。

    遭指控的女子則強調,和林男只是朋友,通電話時也是討論生活事務,不關男女之情,而林妻提出的照片和對話,根本無法證明是她本人,她和林男沒有逾越朋友分際。

    不過,法官根據對話紀錄前後文,認為林男確實講出生理需求旺盛,而出現不忠於婚姻的事實,明顯沒有盡到夫妻間應該互負的誠實及忠誠義務,破壞和妻子共同生活的圓滿幸福,違反婚姻契約義務,侵害配偶身分法益的情節重大。

    此外,林男僅擷取「不忠」兩字,就抗辯自己沒有侵害配偶權,更指「不忠」的時間點牽涉到求償時效,應由妻子來證明,法官均不予採信。

    至於遭指控女子部分,法官認定,林妻提出的蒐證照片都不是正面拍攝,無法佐證林男確實有和對方出遊,加上沒有對話證明兩人外遇,判女子免賠。

    法官審酌林男的違法行為樣態、程度和態度後,判他應賠償妻子2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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