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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房不繳稅金530萬元 董娘拒絕交代金流被管收

    2024-10-14 15:43 / 作者 呂志明
    何女前往台中分署說明。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提供
    從事仲介不動產的何姓女子,因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出售不動產又故意漏報及拒繳出售房屋應繳納的特銷稅,被國稅局要求補稅及罰鍰共計530餘萬,何女因為拒繳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執行,沒想到何女不僅不繳納,反而將買賣剩餘款250萬元挪為他用,且拒絕交代實際流向,台中分署認為何女故意隱匿財產向台中地院聲請管收獲准。

    據了解,何女擔任某開發公司負責人,2011年至2013年因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被國稅局要求補稅,2013年8月將公司名下台中市豐原路三豐路不動產出售時,故意漏報及拒繳出售房屋應繳納的特銷稅,一共被中區國稅局要求補徵2011年至20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2013年度特銷稅及罰鍰,共計新台幣530餘萬元。

    由於何女拒絕繳納,國稅局將何女移送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執行,台中分署收案後依權責調查公司財產狀況時,發現何女的公司出售該筆不動產所得買賣價金,扣除清償房貸的剩餘款250餘萬元流向不明,依法通知何女前來說明,何女皆拒絕配合到場說明。直到台中分署向法院聲請拘票,準備拘提她,何女才勉為到場報告。

    執行官將何女送往台中地院聲請管收。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提供


    承辦行政執行官多次詢問何女並要求她提出剩餘款250餘萬元流向脈絡及證明,何女說法前後反覆,一下子說拿去投資第三人公司,再次詢問又說拿去放款給第三人,因何女乃從事不動產開發業務,明知不動產買賣應該負擔那些稅賦而故意不申報繳納,反將買賣剩餘款250餘萬元挪為他用,且拒絕交代實際流向,執行官因此向台中地院聲請管收何女。

    承審法官認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公司於訂定銷售契約出售房屋時,即須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且何女從事仲介不動產業,對於買賣不動產應繳納的稅賦當知之甚稔。竟將不動產買賣剩餘款借給第三人而不依法繳納稅捐,且對於調查事項無法提出事證證明剩餘款現流向,認為台中分署所提證據足證何女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以及對於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處分之情事,同意准予管收何女。

    台中分署表示,管收制度是為了督促惡意欠款而拒不繳納的義務人自動履行的手段,台中分署呼籲,對於滯納的稅捐、費用或罰鍰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勿心存僥倖,企圖以處分資產或資金方式規避執行,以免遭受拘提、管收及限制出境的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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