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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罷工第2天提告是打壓?長榮航被認定「不當勞動行為」 最終判決大逆轉

    2024-08-22 19:15 / 作者 侯柏青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為長榮航空服員爭取權益,前往勞動部抗議。資料照。民眾提供
    長榮航空空服員2019年6月間展開罷工,第2天長榮航就針對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幹部提民事求償3400萬元,工會提出申訴後,勞動部認定提告手段有「打壓」之嫌,裁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並命長榮航在內網刊登裁處書14天。長榮航提行政訴訟首戰吞敗,但上訴後卻現曙光,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認定,長榮航並非在不合理事實或法律基礎下提告,屬於訴訟權合法行使範圍,逆轉改判長榮航勝訴定讞。

    判決指出,長榮航在2017年間和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列為本案參加人),曾進行多次團體協商會議都沒有共識,工會於2019年1月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調解,最終勞資協議不成立,工會遂在同年4/19決議,拍板從6/20起開始正式罷工。

    不料,罷工啟動的第2天,長榮航不甘損失,就向工會理事長趙剛等13名幹部提出3400萬元民事損害賠償。

    工會向勞動部申請裁決,裁決委員會2020年2月21日確認長榮航的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5款的「不當勞動行為」,並命長榮航在收受裁決決定書起5日內,必須在內部網站「長榮航空企業入口網站」首頁公告裁決主文超過14天,並將公告事證存查。

    長榮航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反制,但首戰吞下敗訴,長榮航持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雙方纏訟4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做出的最終判決卻出現180度大逆轉,改判長榮航勝訴定讞。

    承審的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表示,《憲法》賦予人民訴訟權,當人民的權利或法律利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提出訴訟,請求法院依正當程序公平審判,以便拿到及時救濟的機會,這是《憲法》保障的訴訟權核心內容,不會因為身分或職業不同就加以限制、剝奪。

    合議庭認為,雇主對於參與工會活動的勞工提起訴訟,有沒有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應該權衡雇主提告是否合理、正當及對工會團結權保障的侵害程度。如果工會或會員的行為沒有違背法律秩序,雇主卻羅織事端、濫用經濟優勢地位,藉著提起民事訴訟的手段「壓制」,在法律上就欠缺合理和正當性,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反過來說,工會及會員如果有危害雇主權益的客觀事實,是否有免責的正當事由,在沒有經過法院判決釐清前,雇主為了維權而走法律途徑解決糾紛,雖然不利於工會及會員,但仍屬於《憲法》保障的訴訟權範圍,不能認定是不當勞動行為。

    合議庭指出,《勞資爭議處理法》雖然賦予勞工爭議權的保障,但勞工發動爭議行為不是毫無限制,仍然應該本於誠實信用及不能濫用權利等原則。雇主如果基於正當合理的事實及法律爭議基礎,認定勞工的罷工行為不符合上述原則,因而行使《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就不能因雇主的身分就限制訴訟權,直接認定提起民事訴訟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合議庭指出,工會提出的勞工董事、外籍客艙組員人數、外站津貼等訴求,是否為合乎法律規定的勞資爭議標的,還有爭議存在,因此,長榮航認為本案是違法罷工而提起民事訴訟,並非沒有法律合理基礎。

    至於長榮航主張,工會在2019年6月20日罷工當天的行為嚴重影響人身安全、旅客權益等重大公共利益,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怎麼評價?是否可以認定罷工手段違反誠實信用及不得濫用權利原則?可能存在不同判斷空間,必須等待法院判決才能確定。

    因此,長榮航主張本罷工案的目的、手段、程序不具正當性,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確實具有爭議空間,在法院沒有做出終局裁判前,難以釐清。在此情況下,長榮航為了維護自身權益提起民事訴訟,具有正當合理的事實及法律基礎,並不是故意憑空任意爭執,屬於訴訟權合法行使範圍。

    雖然提告舉動將導致工會或13名幹部承受訴訟的不利益,但無從推論,這樣的行為就會對勞工「產生威脅效果」、「不當影響」、「妨害工會活動」,而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合議庭認為,長榮航上訴有理,今天公告廢棄原判決,改判勞動部敗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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