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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聞到「這味道」逼他下車搜查 無辜男打官司敗訴定讞理由曝

    2024-08-07 19:20 / 作者 侯柏青
    基層員警執勤示意圖。陳品佑攝
    廖姓男子4年前凌晨開車經過台北市環河南路時遭警方攔查,警方聞到他的車內有股「K他命香菸」的味道,強迫他下車盤查,他異議無效只好讓警方搜車,確認沒毒品後放他離開。但廖男不滿警方違法逼他下車和檢查車子,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異議紀錄表」,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警方處分適法,他不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判他敗訴確定。

    調查指出,廖男2020年9月14日凌晨1點7分開車經過台北市環河南路2段和和平西路3段路口,遇上警察執行一般路檢,廖男遂減速慢行並搖下車窗,沒想到,警方卻聞到他的車內散發一股疑似施用K他命(Ketamin)香菸的異味,而且目視發現,車內多處有菸草(灰),懷疑他可能吸毒。

    警方告知廖男理由後,當場要求他下車接受盤查及查證身分,但廖男只願意出示身分證卻拒絕下車,他不斷質疑警方請他下車的舉動不合法,不但表示異議還要求警方交付「臨檢異議單」。警方認定他異議無理由,在說明攔查事由及法令依據後,依他的請求開立「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廖男最終下車讓警方檢查車輛,警方則開立異議紀錄表後給廖男簽收。

    隨後,警方在車裡採集檢體並進行毒品檢驗,卻沒有查到毒品反應,1點26分就放他開車離開。

    整個過程雖然只歷經19分鐘,但廖男卻認為不能這麼算了,他決定提訴願要求撤銷異議紀錄表,經訴願不受理後,轉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過,北高行認為警方舉動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遂判他敗訴。廖男不服,繼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警方這次職權行使合法。侯柏青攝

    最高行合議庭認定,《警職法》分別規定,可以強制駕駛人或乘客離車,而且如果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也可以檢查交通工具,使用時沒有先後順序。合議庭指出,這些條文的立法目的是授權執勤員警透過檢查交通工具,能夠取得或保全犯罪相關事證,以及確保員警人身安全,如果警方在檢查交通工具時,駕駛人或乘客滯留車上,很可能威脅警方安全及妨害取得事證。

    為了落實《警執法》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的立法目的,並維護警察人身安全,警方採行「一般性」攔查(如路邊設站)時,如果發生《警職法》規定的「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或「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要件,由於危險情況較大,警方有權強制駕駛人或乘客離車,再檢查交通工具。

    合議庭認為,依《警職法》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意旨,人民如果認為警察攔檢違法不當,可以在執行過程附理由提出異議,警方如果認為沒有理由,可以繼續執行,然後依照人民請求交付異議理由書。這份「異議紀錄表」屬於「確認性質」的行政處分,即便攔檢告終,人民也仍然有權利提起行政訴訟予以撤銷。

    而廖男在警方路檢過程中,不斷質疑警方請他下車的合法性,他雖然在警方開立「異議紀錄表」時下車,由於合議庭無法確定他是否真的願意下車,因此仍屬於《警職法》規範的「強制離車」。

    合議庭解釋,警方當時依據《警職法》規定設站攔查,而且有在廖男車內聞到疑似K他命的味道,目視時又發現菸草細屑,而K他命屬於第三級毒品,雖然現今施用K他命已經不是犯罪行為,但持有一定重量以上(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仍構成刑事犯罪,警方檢查的結果,自然有可能查獲一定重量以上的K他命。

    合議庭認為,為了保障警方執法安全及落實立法目的,警方執法時有權要求駕駛人離車,再檢查車輛,該次的職權行使符合《警職法》規定,因此認定廖男要求撤銷處分於法無據,今天駁回上訴,廖男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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