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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銷預售屋未依規定申報資訊 廣告公司遭罰69萬

    2024-08-05 10:29 / 作者 呂志明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高雄分署提供
    位於高雄的某廣告公司,代理銷售屏東縣某鄉的預售屋建案,逾期申報共22戶預售屋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遭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裁罰69萬元,由於逾情未繳納被移送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強制執行,事後該公司負責人到場表示公司已經1年多沒有接到案子,希望能夠分期付款,執行官為了兼顧國家稅收與避免影響公司營運,同意讓負責人以每期8萬元辦理分期。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這個法規的立法意旨,主要是因為社會各界時常反應預售屋實際成交資訊因申報登錄期間過長,導致該資訊揭露時已不具時效性,容易造成有心人士炒作或哄抬房價的意見,因此規定以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應申報登錄成交資訊;同時也規定代銷經紀業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握其代銷預售屋資訊,也規定應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限期報請所在地的主管機關備查。

    高雄這間廣告公司,因為代銷屏東縣某鄉的預售屋建案,逾期申報共22戶預售屋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遭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裁罰69萬元,該公司收到裁處單後逾期未繳納,地政局因此將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強制執行。

    高雄分署收案後發現這間廣告公司在之前就因滯欠營所稅及勞健保等案件遭高雄國稅局等機關移送高雄分署執行,經扣押公司銀行存款及應收帳款,尚欠138萬元。該公司負責人在接到高雄分署命令到場報告公司財產狀況時表示,他們公司為代銷公司,但因為不景氣已1年沒有接到案件。

    執行官在聽完負責人的說法後,為兼顧國家稅收與避免影響公司營運,同意讓他以每期8萬元辦理分期,全案業經核准分期繳納在案。

    高雄分署表示,實現居住正義為全民企盼,也是國家政策,而資訊即時公開透明則為一切基礎,高雄執行分署對此類案件恪遵「公義」與「關懷」的兩大核心價值,採取鐵腕手段強力執行滯欠大戶或惡意脫產的義務人,但對於無資力或有困難者,高雄分署也會審酌個別案件的狀況,適時採取寬緩措施,以協助義務人清償積欠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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