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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涉富商案被彈劾 向監察院求償600萬二審官司又輸了

    2024-07-30 12:12 / 作者 侯柏青
    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右)。翻攝司法周刊
    監察院查出,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擔任最高法院庭長期間,和佳和集團富商翁茂鍾有私誼而未迴避審案,還私下和翁吃飯打小白球,收補品和襯衫,將他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林奇福認為監院彈劾報告和新聞稿不實,毀他清譽,打官司求國家賠償600萬元及刪稿等,一審慘敗,二審今天認定,監察院執行職務得阻卻違法,林奇福不得請求賠償及回復名譽,再度判他敗訴。可上訴。

    監察院2020年公布對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改制為懲戒法院)委員長石木欽及眾多司法檢調人員的彈劾報告。監院依據翁茂鍾的27本筆記本記載,在林奇福的部分,監院認定,在翁茂鍾涉及的百利案上訴期間,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前法官顏南全曾洩漏案件訊息給林奇福,翁茂鍾則單獨兩度會面承審庭長林奇福。

    監院認定,百利案審結後,林奇福更單獨和翁茂鍾見面8次,也和翁茂鍾飲宴、打小白球,還帶著兒子和翁去泡溫泉,陸續收下10件襯衫和11盒營養品等,據此彈劾並將他移送懲戒法院。

    不過,懲戒法院審理後,因為「時效消滅」等原因判林奇福免議、免罰確定。

    林奇福則把矛頭對準監察院,認為新聞稿和調查報告不實,要求監院國賠600萬元,另刊登判決書(除事實欄以外)於《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經濟日報》和《工商時報》全國性頭版各一日。他也要求在調查報告加註文字,並在新聞稿上刪除「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等文字。

    北院認為,監院本於《憲法》及法律賦予的職權,依資料調查及約詢後,才製作調查報告及新聞稿,是合法、正當的公權力行使,由於查無故意捏造或重大過失的狀況,沒有侵害名譽權。當時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制度的實際運作情形,外部人難以掌握明瞭,不能認定監院未盡合理查證,因此判監院免賠償。

    林奇福不服上訴二審。

    二審合議庭認定,監院製作的調查報告及新聞稿,其中,關於事實陳述與意見評論的部分,雖造成林奇福在社會上的評價遭到貶損,侵害其名譽權。不過,這份調查報告是監院依職務所為的報告,得以類推適用《刑法》第311條第2款規定「阻卻違法」。

    合議庭也認為,這份調查報告與新聞稿的部分事實陳述,與主要事實相符,意見評論也與司法審判的公共利益有關,屬於合理評論範圍,均得阻卻違法,因此,林奇福不得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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