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資料照。陳品佑攝
男子潘厚安1993年底強制猥褻、殺害6歲女童,法院判他執行無期徒刑確定。16年後潘男假釋出獄並付保護管束,但他卻因吸食強力膠、未到派出所簽到等違反保安處分事項遭檢方撤銷假釋,得再入獄25年。不過,憲法法庭今年3月判決不分情節輕重一律關25年的「回籠條款」違憲,若未修法最遲2年後失效,潘男據此向高院聲明異議,高院裁定停審,等新法生效後再裁判,他有機會拚提前出獄。
潘厚安因為1993年12月9日犯下猥褻殺童案,他歷審均辯稱只是失手殺人,但歷審法院不採信其辯詞,1996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他分別被依殺人罪判無期徒刑、強制猥褻罪判4年有期徒刑,應合併執行無期徒刑定讞,在押的他也直接在1996年12月27日入監執行。潘男在獄中蹲到2009年12月18日,終於獲准假釋並付保護管束。
不過,他出獄後仍沾染惡習,2012年2月17日晚上,他被北投分局逮到吸食強力膠,警方將他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士林地院,法院裁處他拘留1日,埋下回監種子。
矯正署追查發現,潘男在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多次吸食強力膠、再犯《社維法》案件,也違反監控命令違規外出,還沒有依照規定到轄區派出所簽到、參與身心治療及輔導課程,由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保護管束規定情節重大,因此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確定。
潘男的假釋遭撤銷,士林地檢署執行科已在2012年5月21日傳喚潘男再次入監,讓他繼續執行無期徒刑的殘刑25年。潘男再入監迄今12年多,期間曾數度向法院聲請異議都遭駁回,直到憲法法庭今年3月15日的憲法判決出爐,才給了他一絲曙光。
憲法法庭認為,現行的無期徒刑假釋再犯撤銷假釋,沒有區分到底是另外犯刑事罪遭撤銷還是僅違反保安處分規定,也沒有區分另案犯刑事罪的判決刑度及更生計畫執行成效,一律讓這些人回籠25年,不符《憲法》比例原則及失去保障人身自由的《憲法》意旨。根據憲法判決,主管機關若不修法,最遲在判決宣示後兩年失效。
潘男在憲法判決出爐後,3月底火速向高院提出聲明異議,高院裁定,在修法期限屆滿前停止審理,等新法生效後再依新法裁判。不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