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日前到士林地院出庭,訊後求大家「給我人生一個開口」。資料照。侯柏青攝
藝人炎亞綸與抖音網紅耀樂拍攝性愛片並無故持有,士林地方法院開庭審理期間,雙方達成和解,合議庭判處7月徒刑,緩刑3年,由於檢察官收判後未對炎亞綸提起上訴,緩刑確定。至於同案持有私密片的陳姓作詞人被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的部分,士檢認為量刑過輕,依法提起上訴。
去年#MeToo浪潮席捲全台時,耀樂指控炎亞綸(本名吳秉孺)在他16歲時偷拍祕密片還外流,「不管我的感受,執意進入」和放話找黑道堵他嘴,炎亞綸深夜認罪說,「我曾經是個很糟糕的人」,但強調祕密片是因送修手機才外流。不過耀樂開記者會控訴時,炎亞綸直奔現場鞠躬道歉,強調:「絕對沒有做任何強迫意願的事情、絕對沒偷拍」。
事後檢方介入追查發現1,炎亞綸在2017年12月起與未成年的耀樂交往,他於同年12月到翌年6月間,在位於士林區的住處用手機拍下與耀樂的性愛片(檢方扣得A、B影片,B影片為A影片的片段)。
檢方也查出,炎亞綸另於2019年5月4日傍晚5點22分、2020年2月5日深夜11點17分,將私密片傳給暱稱為「山岡寬紀 」及暱稱為「愛心頭像符號」的網友觀看,並持續將影片存放在他的私人iClound網路空間。
檢方認定,炎亞綸並未性侵或偷拍,但無故持有私密片已觸法,將炎亞綸及另一名持有的陳姓作詞人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名起訴。
士院歷經4度開庭,炎亞綸認罪並與耀樂達成和解,但雙方均不透露和解數字。耀樂向媒體強調「只希望可以盡快落幕,希望可以回歸正常生活」。炎亞綸則簡短表示,「雙方以最大誠意,然後達成一個大家都滿意的結果。」
今年5月30日,士院認為炎亞綸犯的3罪及刑度分別是,犯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6月,另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2月,這兩罪得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7月;但他另犯成年人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另處有期徒刑4月。均予以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士院並命炎亞綸履行調解筆錄所示之內容,沒收扣案物品及1支未扣案的行動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