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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6台鐵員工春節休假被記曠職 法院認證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理由曝

    2024-06-20 21:33 / 作者 侯柏青
    台鐵工會今年2月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出席言詞辯論庭。翻攝台灣鐵路產業工會臉書
    台鐵產業工會2017年發起春節「依法休假」行動,台鐵決議懲處336人,工會端向勞動局申請裁決「不當勞動行為」被駁回,打官司要求勞動部更改處分及命台鐵撤銷懲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今天判決認定,台鐵「請員工按班表出勤、未依規定逕以曠職論」等4作法已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至於勞動部是否該命台鐵撤銷懲處等,應依本判決法律見解做成合法適當的裁決,以回覆勞工權益。可上訴。

    台灣鐵路產業工會在2017年1月1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的首次會議決定,在同年1/27到1/30發起除夕和春節等應休假日「拒絕加班並依法休假」活動,有336名勞工參加,但最後他們因「曠職」分別被記申誡、記過或考績乙等。

    工會認為,台鐵在1/10、1/12及1/25分別發函,要求員工依照排定班表出勤、未依規定出勤者一律以曠職論處、聲稱輪班日無法出勤應完成請假手續及事後核定336人曠職等,已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工會要求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能裁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也應該命台鐵撤銷曠職紀錄,同時不能以曠職為由,用考績、記過或扣薪等方式懲處員工。但工會的訴求全遭勞動部駁回。

    工會打行政訴訟,北高行曾判工會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勞動部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後,最高行廢棄發回北高行更一審。

    台鐵端午疏運。資料照。廖瑞祥攝

    雇主不應對勞工「召之即來,揮之即去」

    北高行認為,按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確保公平和良好的工作條件,有助於工人在工作、家庭和個人之間保持適當平衡,根據行為時的《勞動基準法》規定,內政部所訂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的日子,如果勞工事前同意在休假日工作,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

    北高行解釋,農曆除夕和春節的4天,是《勞基法》規定應該放假的日子,但這些日期是法定應休假日,勞工依法沒有出勤義務,雇主雖然可以在徵得勞工同意後讓他們出勤,但為了避免「個別」勞工因相對弱勢難以對抗雇主而淪為形式上同意,所謂的「勞工同意」不但要取得勞工「個人」同意,還必須是「事前」且「知情」。

    此外,雇主想在這些日子請勞工出勤,也必須在一定合理期間之前(時間多寡應依個別勞雇關係具體脈絡而定)事先取得勞工同意,不應該無視勞工在《勞基法》規定下享有的權益保障,對勞工有著「召之即來,揮之即去」的態度,雇主也應該讓勞工個人知道,在「法定應休假日」出勤的各項權利義務。

    北高行認為,如果雇主沒有在合理期間事先徵得勞工個人同意,就將勞工預先排進「法定應休假日」的班表,從而認定勞工不另外請假者就是「曠職」,這樣的作法顯然是預設勞工同意於法定應休假日上班,而不符合行為時《勞基法》所訂的最低標準。

    台鐵排定班表未事先徵得員工個人同意

    北高行表示,當時台鐵排定「法定應休假日」班表時,並沒有事先徵得336名員工的個人同意;台鐵也不該用「台鐵預先擬定的出勤班表」及所謂的「作業慣習」、「勞資慣例」及「台鐵工會的同意出勤」取代勞工個人同意,然後再進一步自己解讀為,如果勞工不主動表示要更改班表或完成請假手續,就是「明示」或「默示」同意在應休假日上班。

    台鐵更不能拿「招募簡章」、「工作規則訂有員工應配合業務需要必須輪值出勤」等規定,認為可以違反《勞基法》的最低標準,而去認定336名員工沒有請假就屬於「曠職」。

    北高行認定,上述行為都構成《工會法》的「不當勞動行為」,據此認定台鐵工會及員工們訴請勞動部做成確認裁決有理由,勞動部應該予以准許。

    至於勞動部所屬的裁決委員會,是否要命令台鐵撤銷這些人的曠職紀錄,或不准用曠職紀錄為由作為考績、記過或扣薪等不利待遇?對此,北高行認為仍應由勞動部裁決委員會依職權作成合法適當的救濟命令,以利台鐵確實依法改正,回覆原告權益。全案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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