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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滿被前女友「嘖」一聲! 大學教授丟筆電砸她左眼 判入獄4年定讞

    2024-06-19 11:03 / 作者 侯柏青
    最高法院。侯柏青攝
    在私立大學擔任助理教授的林姓男子,2021年凌晨到前女友住處聊股票,林男認為女方態度敷衍還發出「嘖」的聲音,氣到拿起女方放在地上、重達1.35公斤的蘋果筆電砸對方的頭、臉,害女方腦震盪、左眼幾乎只剩光覺。高院更一審依傷害致重傷罪判林男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林男確定入監4年。

    判決指出,這名教授2021年4月24日凌晨在前女友住處談股票投資,他並不認同女方的投資觀念,加上女方顯然已不想再回話,他拿起筆電砸向對方,鑄下畢生大錯。林男這一砸,導致女方頭部外傷、左眼皮撕裂傷、腦震盪、左眼眶骨閉鎖性骨折、左眼球破裂鞏膜裂傷及合併視網膜剝離,經治療後,左眼視能仍然嚴重減損,幾乎只剩光覺及眼前分辨指數。女方告上法院。

    女方在一審開庭時證稱,當時對方持續問她話,她不知不覺「嘖」了一聲,可能惹到林男,沒多久,林男就用雙手像「射飛鏢」似的把筆電直接摔過來,她緊急揮手阻擋卻沒擋到,她的臉被筆電其中一個角砸到,當場血流如注。她在檢方應訊時回憶,「他突然變臉…他瞄準我的頭,我瞥見他的臉變得『很兇狠』,身體向前傾,然後筆記型電腦就砸過來了!」

    林男堅稱他是不慎砸傷對方,但一審法官勘驗事發照片及現場平面圖,發現案發時,林男和女方頭部的水平距離約有雙人床墊那麼寬(約180至190公分),而且筆電有1.35公斤,若林男沒有「加力量」橫向丟過去,筆電理論上會垂直掉到地上,不可能橫向位移180至190公分?

    一審因此認定他是故意砸的,依傷害致重傷罪判4年,二審也判林男4年,只是罪名在傷害致重傷罪及重傷害中更迭,最高法院去年發回高院更審。

    林男在更一審應訊時坦承丟筆電害女方受傷,但他喊冤說,不是想傷害對方,他不需要為這樣的小事傷害對方,一般人也不可能為此下重手。他解釋,當時是隨手拿電腦往床墊上丟,砸到對方時他嚇一跳,當時有用對方的手機打110叫救護車,他從來不否認造成對方傷勢,也只就量刑上訴,如果對方同意,他也願意分期賠償900萬元,但請求法院依《刑法》自首規定減刑並宣告緩刑。

    高院更一審認定,林男當天報案時向警方聲稱「不小心打到」,警方到場時問他「你們互K喔?」林男仍堅稱「沒有沒有,就是掉下去….筆電,本來拿在我手上,爭執後打到被害人頭部,我放掉就「扣到」(台語)。」警方送被害人上救護車時,她還告訴警方「他不是不小心,他是故意的」

    更一審據此認定林男不符合自首條件,且審酌女方傷勢嚴重,而林男未坦承犯行也未和解,更一審考量他自述是光電博士、擔任機械系助理教授等狀況,認為他涉犯3年以上、10年以下罪行的傷害致重傷罪,原審判他4年有期徒刑,認事用法和量刑沒有違誤,不應准許林男請求宣告緩刑,也認為檢方認定他構成重傷害罪沒有道理。

    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並沒有法律適用或事實認定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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