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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浩鼎案蒞庭欠佳!檢察官職務評定「未達良好」告贏 最高行用「這一點」發回

    2024-06-13 22:12 / 作者 侯柏青
    最高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林在培2018年在浩鼎案蒞庭表現欠佳,士檢遂將其年終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林在培興訟,主張該案因起訴品質不佳及欠缺證據才無罪定讞,蒞庭過程沒問題;他反指時任主管、公訴主任檢察官蔡元仕(前總統蔡英文姪子)才調任3天就負責他5到8月的考評,恐在沒有事實基礎下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採信其說法,判決撤銷處分,士檢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出現大逆轉,廢棄原審判決,將全案發回北高行捲土重來。

    林在培當年因蒞庭前中研院長翁啟惠捲入的浩鼎案,結果被士檢認定表現不佳,當年度的職務評定打為「未達良好」,他旋即對士檢提起行政訴訟。

    他主張,自己有依規定蒞庭,檢方開內部會議時,檢察長也有指示檢察事務官預擬論告書,檢事官最終沒有提出來,責任是落在檢事官身上,士檢不該將錯誤責任歸咎於他。其後,時任檢察長曾在專案會議上指示改由其他主任檢察官進行論告,論告效果已經達到,他也沒有再提出論告書的必要性,他絕未怠職。他也強調,這起重大矚目案件自然有團隊辦案的必要性,但浩鼎案起訴後,法院12次庭期裡,有5次是由他單打獨鬥,足以認定士檢的指揮監督有違誤。

    他也認為,蔡元仕當年8/29才從新北地檢署調到士檢擔任他的直屬主任察官,他本人從9/1開始請假,實質上,蔡元仕在同年5/1到8/31間,根本沒跟他有任何職務上的接觸,蔡元仕的評分難以認定已經具備事實基礎。他反轟,浩鼎案判決無罪定讞,關鍵在於起訴品質不佳、欠缺足夠證據,才會經由整個檢察體系共同開會決議不上訴,與他有沒有提出論告書沒有關聯。他認為,若以他沒有送論告書進法院,就將他的職務評定打成「未達良好」,顯然有失比例原則。

    士林地檢署。廖瑞祥攝

    北高行則認定,林在培在當年5/1到8/28的直屬主管原為主任檢察官張惠菁,8/29以後才由蔡元仕接手,因此要考評林在培,應由親身經歷而且長期觀察林在培具體表現的張惠菁為之。蔡元仕僅到職3日,他之前不是林在培的直屬主管,甚至並非同一個地檢署的同事,也未親身長期觀察林在培的表現,確實很難認定他能正確判斷與綜合評分,由他負責,似乎不夠妥適。

    北高行認為,士檢雖然強調,張惠菁當時有口頭交接給蔡元仕,蔡元仕也有詢問時任襄閱主任檢察官吳怡明的意見。但北高行仍認為,檢察官的平時考評具有高度屬人性的評價,並非他人能夠擅自取代,既然蔡元仕未在5/1到8/28間擔任林在培的直屬主管,自然難以認定他能逕自取代前手主管的平時考評。

    北高行綜合考量後,判決撤銷復審決定及處分,士檢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評議後出現大逆轉,最高行今天以兩大理由廢棄判決,發回北高行更審。

    總統蔡英文姪子、前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元仕(後排右2)學養豐富,現已調任高檢署檢察官。翻攝司法院網站

    最高行撤銷發回理由如下

    一、檢察官的年終職務評定,依照〈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職評辦法)的規定,應參酌「平時考評」及「全面評核」結果辦理,每年4月、8月各辦理1次的平時考評紀錄表,這是由檢察官的直屬主任檢察官做的初步考核,也是依據檢察機關首長(檢察長)也就是法定考評權人的授權而為。

    最高行認為,即使該主任檢察官在這段考評期間曾有異動,檢察長仍然可以授權,由該名主任檢察官本於最接近受評人並具指揮監督權責的「最適職務地位」,協助檢察長調查相關考評資料而辦理,不會因為直屬主任檢察官沒有在整段考評期間裡始終(持續)擔任受評檢察官的直屬主管,就有組織程序的違法瑕疵,也不得逕自認定不能正確考評或可能出於錯誤事實或不完全資訊,而形成「違法考核」。

    二、本案檢察官2018年的年終職務評定,是經由士檢參酌當年的「平時考評」及「全面評核結果」等,以原處分核定為「未達良好」。當年5至8月間的平時考評紀錄表,是由當年8月29日起擔任林在培的直屬主任檢察官蔡元仕,依檢察長的授權進行初步考核填載後,再由檢察長簽名負責而完成當次的平時考評。參照上述說明,這一次的「平時考評」,並不會因為該名主任檢察官沒有一直在這段時間擔任林在培的直屬主管,就在組織程序上有所違法。

    最高行認為,北高行原審判決沒有實質審究檢察官主張的原處分程序及實體上諸多具體違法情事,是否真的有憑有據,只是考量主任檢察官的到任期日,就認定他難以正確對檢察官做成平時考評,恐有出於錯誤事實認定或不完全資訊的違法考評情事,原審逕自認為參考平時考評的處分有違法瑕疵,進一步撤銷復審及原處分,這樣的判決恐有違誤,因此有再調查審認的必要性。

    最高行審酌以上原因,決定廢棄判決,發回北高行行政訴訟庭,另作出適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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