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勞鳥被獵捕器具鳥仔踏困住。屏東地檢署提供
屏東縣張姓男子,在恆春鎮五里亭架設349枝自製的捕鳥器具「鳥仔踏」,用以非法獵捕紅尾伯勞鳥,當警察在現場查獲時,張男還拿出大鐮刀與警方對峙,最後還跳進水潭逸,屏東地檢署調查後為張男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刑法》妨害公務罪,依法提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紅尾伯勞(學名:Lanius cristatus)是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改制為農業部)公告列定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屬於過境候鳥,並未在台灣地區有繁殖情形,族群量亦未逾越環境容許量,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予以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為了保護候鳥過境台灣不被騷擾甚至獵補,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洪綸謙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八大隊組成專案小組,配合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及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與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共同執行「護野鳥反獵鷹」保護候鳥勤務。
警方在現場查扣張姓男子架設自製「鳥仔踏」的獵捕器具共349枝。屏東地檢署提供
去年9月27日下午,警在屏東縣恆春鎮五里亭,查獲張姓男子架設自製俗稱「鳥仔踏」的獵捕器具共349枝,意圖非法獵捕紅尾伯勞鳥,張男見警方到來,立即拔腿狂奔。
在追逐過程中,張男還拿出大鐮刀與警方對峙,並不斷向警方恫嚇,最後跳入水潭逃逸,但仍被警方逮捕。警方隨後在現場查扣紅尾伯勞鳥死體4隻、藍磯鶇死體1隻,鳥仔踏349枝等物,並於被告張男住處扣得鳥仔踏半成品36枝。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張男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的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2款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犯妨害公務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官審酌張男為了滿足一己私慾,無視國家保育野生動物及維護生物多樣性的規範,非法獵捕保育類動物紅尾伯勞鳥,毫無保育觀念,且未能尊重辛苦執行職務的員警,甚至拿大鐮刀與警方對峙,加重妨害公務執行的行為,藐視公權力正當執行,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昭炯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