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台中市獨居林姓老翁2021年打新冠疫苗後返家,卻不知何時猝死,直到10天後飄出屍臭味才被發現,戶政機關依檢察機關文件將他的戶籍登記變更為「7/19發現死亡」。不料,林翁胞姐卻在7/16過世,其死亡時間恰巧比林翁登記的早3天,導致她無法繼承弟弟身後遺產,連帶影響子女的權益。外甥女因此打行政訴訟,要求將戶籍變更為「7月15日推定死亡」,但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判她敗訴確定。
調查指出,時年71 歲的林姓老翁平時獨居,沒有配偶,膝下也無子女。他在2021年7月9日到診所打新冠疫苗後返家,期間不曾與外界聯絡,沒想到10天後(7/19),鄰居竟聞到他家飄出一股屍體惡臭,報警處理才赫然發現他已經過世。檢方相驗後,由於無法確定他的死亡時間,只得在相驗屍體明書上記載他「7/19晚間7點死亡」,戶政機關也跟進,同年8/16將他的戶籍變更登記為「7/19晚間7點死亡」。
胞姐在林翁遺體發現前3天過世,衍生繼承爭議不過,單純的一起猝死案,卻因林翁的姐姐,意外在發現林翁屍體的前3天過世,進而衍生一連串的遺產繼承問題。
林翁的外甥女向法院主張,她的媽媽是林翁同父異母的姐姐,舅舅的繼承人只有兄弟姊妹,因此,媽媽能否繼承舅舅的遺產,也將連帶影響子女們的遺產繼承權益。
外甥女表示,家屬們曾向台中地檢署提出聲請,希望檢方能採取科學方法,查出林翁的正確死亡區間。不過,檢方僅回函說,依照卷內資料,檢方只能得知消防隊是在7/19晚上6點50分破門後,才發現林翁過世,由於現場沒有監視器畫面佐證,加上林翁又是一個人住,所以無法用科學方法判斷他的正確死亡時間。因此,檢方在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上,只能記載他「呈現死亡」的時間,至於家屬們聲請「推定死亡時間」,檢方以非權責為理由,表示無從辦理。求助檢方無效,外甥女轉而在同年9/4向台中西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戶籍資料記事內容」,希望能將死亡時間改為「7月15日推定死亡」,若舅舅的死亡日期早於媽媽一天,就有機會解決爭議。
不過,戶政機關卻否決請求,外甥女走訴願程序也無效,遂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外甥女提上訴拚逆轉,不過,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今天同樣判決駁回,全案確定。
外甥女打行政訴訟兩度失敗。法槌示意圖。翻攝Pexels。
法院:戶政機關無權推定、認定死亡時間判決理由指出,依據《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戶籍登記」的目的為了掌握個人身分關係的現狀,屬於一種公文書的登載,具有「證明」及「公示」功能,對於登記人的身分及其他權益影響至為重大。因此,只有在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才能進行更正,如果戶政事務所沒有作業上的錯誤,應該由當事人自己提出證明文件,才能申請更正。
此外,依據《戶籍法》第14條及〈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2條規定,死亡時間的認定,屬於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或法院的權責,辦理戶籍登記的行政機關,並沒有「確認」或「推定」的權限。
合議庭認為,戶政機關當初依照檢察署的資料作出變更登記,本案沒有條文規定的「發現通報之死亡資料有錯漏,應函請作成死亡資料之通報機關(構)查明處理」的情形存在,加上外甥女也未提出證明戶籍登記有錯誤或脫漏的佐證文件,因此不符合《戶籍法》規定得以「更正登記」的情況。
合議庭指出,戶政機關為了協助馬女釐清舅舅的可能死亡時間,曾依職權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要求協查結果,不過,林翁的死亡時間依舊不明確,戶政機關也因此無法逕行確認林翁的死亡時間。合議庭認為,戶政機關當初做出駁回處分時,曾請外甥女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認為若沒辦法確定正確死亡日期或有爭議時,宜循司法途徑解決。合議庭認為,戶政機關的處分符合規定,原審判決認定也沒有違誤,今天判決外甥女敗訴確定。
檢警查出,林翁最後一次現身,是到診所施打新冠疫苗。圖非本案情形。資料照。廖瑞祥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