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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學恒不滿境管舉「貴婦奈奈」為例全面開轟北院 高院打臉裁定曝光

    2024-01-19 13:01 / 作者 侯柏青
    朱學恒到台北地院開庭,資料照。侯柏青攝
    名嘴朱學恒涉嫌強吻台北市議員鍾沛君,遭台北地院境管到今年10月。他向一審聲請解禁被駁回,他向二審抗告怒指北院疑「未審先判」,還稱自己頂多只涉及性騷擾,更拿逃亡的網紅「貴婦奈奈」為例,佐證他若逃亡根本不可能再用網路謀生,爭取高院放行。但高院力挺北院裁定,認定他罪嫌確屬重大,放他出境有滯外不歸的可能性存在,據此駁回聲請,不得再抗告。

    朱學恒嗆檢無效,北院仍裁定境管至今年10月

    朱學恒向北院聲請撤銷境管時嗆聲,強調當初他自己告發自己,若檢方境管合理,要請北檢把所有經營網路平台為生,涉犯本刑6個月以上刑責的人,統統都境管,否則無法服眾。委任律師也認為,朱學恒的網路受眾以台灣為主,假設他逃亡國外,無異是自斷生路。

    但北院認為,朱學恒犯罪嫌疑重大,還是《魔戒三部曲》等作品的中文翻譯者,他的頻道訂閱量超過20萬人,點閱率破1億次,除了粉絲斗內,也接業配、開團購等,以他的優異外文能力和謀生方式,顯然在國外也有生活能力資歷,裁定不准解禁。

    北院決定接續檢方境管,裁定從今年2/6起繼續限制出境8個月。不過,朱學恒不滿北院裁定,抗告高院拚逆轉。

    鍾沛君認為,朱學恒至今不道歉,不認罪,造成她非常大的傷害。資料照。呂志明攝

    「手寫紙條」意外曝光,朱學恒駁:僅先道歉及配合對方需求

    他向高院抗告指稱,北院裁定用他的手機簡訊和手寫紙條作為全案「補強證據」,也讓「手寫紙條」意外曝光。朱學恒主張,這張手寫紙條,來自於丁姓證人在2022年8月15日(案發時間為2022年8月6日晚間)派人送酒並附上卡片,卡片背後就貼這張紙條,寫到「為什麼抱她強吻她」。

    同年8月19日,他於法律事務所和鍾沛君的男友陳布朗(現任配偶)與律師周慧心進行3人協商時,為了先道歉及配合對方需求,才會根據紙條内容推測事發經過打下簡訊,但是從3個人之間的對話,就可以知道他其實不記得事發經過,才會在回家深思後調整手寫文字。

    朱學恒抗辯說,他不知道事發經過,卻在他人要求下繕打簡訊内容,內容一定失真,自然不能作為案件妥適的補強證據。他也強調,就算認定簡訊和手寫紙條內容是真的,也沒辦法得出行為嚴重到強制猥褻程度的地方,最多只能證明屬於性騷擾的範圍,北院如何能藉此認定他涉嫌強制猥褻罪名罪嫌重大?所謂「罪嫌重大」根本不存在。

    斥北院認定「荒謬」!用「貴婦奈奈」證明不可能逃亡

    北院裁定指稱,朱學恒英文優異,而且數次出境,以知名直播主有境外生活能力,因此認定朱學恒有逃亡之虞。對此,朱學恒非常不滿,抗告時痛批「實為荒謬」。

    朱學恒主張,他在台灣是相當有知名度的直播主,如果逃亡海外,未來不可能以經營台灣網路直播維生,他更舉出涉及吸金案逃亡遭通緝的網紅貴婦奈奈為例,表示貴婦奈奈逃亡後就在台灣網路界消蹤匿跡,從一般社會大眾之通常經驗法則即可明白。

    他又說,北院以他有外文能力及出境紀錄,做為可能逃亡的理由,根本就是毫無憑據。他痛斥,假設「有出境紀錄」、「外文能力好」就構成逃亡可能性,那,曾出國旅行的台灣人民或拿到海外碩士資格的民眾,是不是只要涉案,就會馬上具備逃亡可能性且有接受強制處分的風險,他認為,北院裁定的論點無法令人信服。

    他進一步主張,此案是他自己告發自己而啟動偵查,如果他從一開始就不願接受司法程序調查,大可不必告發自己。他強調,否認是被告的法律權利,北院裁定怎麼能因為他依法行使權利,反過來說他有逃亡動機呢?這種情形不啻「未審先判」,除了對他顯然存有不利心證,好像還反過來指他不可以選擇否認犯罪,藉此限制他選擇認罪與否的權利,「焉有此理?」

    通緝犯貴婦奈奈,被朱學恒拿來當反例。翻攝調查局網站。

    高院:強制猥褻嫌疑「確屬重大」、有高度逃亡之虞

    雖然他指證歷歷,但高院初步觀察檢方提出的證據資料,反而認定他涉犯強制猥褻罪的罪嫌「確屬重大」。高院認為,朱學恒涉及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罪名,罪責不算輕,的確有量處不得易科罰金徒刑的可能性。

    高院認為,朱學恒是台灣知名網路直播主、作家、主持人、名嘴、翻譯家等,生活及工作重心固然在臺灣,但他確實具有相當能力和資力可在境外生活、工作,若面對最高刑期為「有期徒刑5年」的刑責,出境出海後,的確存在滯留中國或其他國家不歸的高度可能性,北院考量這一點,認為他可能逃亡,認定沒有違誤。

    至於朱學恒主張,本案是他主動告發自己而開始偵查,但這樣的說法,和法院能不能境管並沒有關聯性。朱學恒主張他沒有犯罪、相關證據至多只能證明到性騷擾,高院都認為是合議庭對於案件實體判斷的問題,和能不能境管他沒關係,他的抗告之詞難以採信。

    高院認為,一審對他祭出限制出境出海的保全處分,對於干預他的基本權已算是「極為輕微」,北院裁定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況且朱學恒若需要單次出境出海,也可以敘明理由,具狀向北院承審合議庭聲請暫時解禁,再由法院依具體情節決定。

    高院據此認為,北院裁定沒有無任何不當之處,駁回朱學恒抗告,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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