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資料照。侯柏青攝
環安達公司負責人劉姓男子,2013年以606.9萬元得標台北捷運公司發包的車頭燈泡耗材標案,依規定須提供68組原廠投影燈泡模組,但他考量原廠品報價太高,涉嫌指示員工上中國淘寶網下單只要三分之一價的仿冒品,北捷竟被蒙混驗收過關。一審輕判5月有期徒刑,檢辯均上訴,高院審酌北捷下修契約價金至223萬元,劉男又以150萬元取得和解,今天維持一審刑度,仍判他5月。可上訴。
檢方查出,北捷在2013年6月間辦理「高運量行控中心背投影監控(視)設備維護工作」採購案,由環安達以606萬9000元得標,負責BARCO公司背投影監控設備的保養維護,依合約規定,環安達必須提供68組BARCO 原廠投影燈泡模組,但劉男向代理商捷德公司詢價後,認為報價過高,遂指示員工另覓供應商。
員工遂上中國淘寶網站向西島公司下單購買68組燈泡模組,西島還提供標籤貼紙。合議庭認為,他明知可能是仿冒品和仿冒標籤,但考量期約期限將屆,他才指示員工換貼標籤貼紙後,將燈泡模組交付北捷交九行控中心使用,北捷事後分期給付契約價金。
一審依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劉男5月,劉男和檢察官都上訴。
劉男辯稱,這些燈泡模組功能正常,北捷沒受到財產損害,而且環安達投標時,北捷有主動提高價格,他沒有用仿冒品充數的詐欺意圖。
對於劉男主張,合議庭調查認定,北捷2014年8、9月間安裝使用這批燈泡時,就發現部分燈泡模組是舊品或品質不佳,故障頻傳。合議庭認為,劉男先用低價搶下標案,等他察覺本案限用BARCO 原廠燈泡模組後,考量向代理商買原廠商品勢必虧損,才透過淘寶網向西島低價購買商品,合議庭認定,他一開始就知道這批燈泡模組可能是仿冒品,而且很清楚標籤可能是假的,但他迫於違約的時間壓力,才會逕自換貼標籤履約,合議庭據此認定,劉男具備詐欺的主觀犯意。
檢察官則認為,劉男否認犯行,態度惡劣,一審刑度太輕,且建議法院宣告沒收他606萬9000元的犯罪所得。
對於檢方主張,合議庭認為,劉男應是受備貨期限壓力影響,才會放任員工換貼標籤拿仿冒品履約,這與一開始就故意買仿冒品、藉著價差謀取不當利益的狀況不一樣。合議庭認為,一審已經詳查《刑法》57條的量刑因子,檢方也沒有提出一審量刑有濫用裁量權的證據,因此認定量刑沒問題。
合議庭也表示,環安達取得本件勞務契約,除了應該提供BARCO 原廠燈泡模組外,還有其他的機器設備與勞務服務,依照北捷調整契約價金後,燈泡模組的價格僅為223萬元,經減價收受後,環安達另用150萬元和北捷調解成功。合議庭指出,一審認為宣告沒收恐過苛,因此未宣告沒收或追徵,適用法律並沒有錯誤之處。
高院審酌後,今天同步駁回劉男和檢察官上訴,判劉男5月有期徒刑,折合易科罰金15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