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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捲詐騙案關押47天獲不起訴! 檢方拒給23.5萬刑事補償金遭法院撤銷

    2024-01-03 17:24 / 作者 侯柏青
    台中地檢署。翻攝台中地檢署官網
    台中地檢署偵辦「滿意寶寶」詐騙集團,一度懷疑提供金融帳戶的曹姓男子為詐團共犯將他聲請羈押獲准,收押47天卻予以不起訴處分,曹男依《刑事補償法》請求23.5萬元刑事補償。中檢認定,他偵查中的供述和卷證不符,意圖招致犯罪嫌疑,決定不補償,曹男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刑事補償法庭認為檢方決定不當,日前撤銷決定,將由檢方重為審議。

    全案源於中檢追查詐團犯案,檢警發現,共犯謝男在2017年10月間加入「滿意寶寶」等人組成的詐騙集團,謝男在警詢中咬出,本案是曹男拜託他找人匯款到曹男帳戶,方便領取款項交給詐團成員後收取報酬,檢警遂懷疑曹男協助車手犯案。至於警方當初會查獲曹男,也是因為詐團成員陪他到銀行領40萬元,他在車上交付贓款給詐團成員並收取報酬,才被逮。

    檢方當時向法院聲押曹男獲准,但偵查後認定他犯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且經台中高分檢駁回再議,全案確定。曹男認為,他從2017年12月28日到2018年2月12日,共被錯誤羈押47日(聲請誤植為60日),以5000元折算1日,據此向檢方請求23.5萬元刑事補償金。

    中檢審議後認定,曹男當時是藉口「貸款買車」,根據謝男警詢供述及法院判決,可以認定曹男知道謝男介紹的貸款對象很可能是詐團成員,且他還刻意隱瞞和詐團成員接觸的事實,在接受警方偵訊時,更承認刪除與謝男的對話。

    檢方認為,曹男可能是想掩飾已知的詐團訊息,為了避免被懷疑參與犯罪而故意隱瞞事證做不實陳述,本來就很容易引發檢調連結到他正從事協助詐欺車手的不法犯罪行為,因此,他被收押的結果屬於「意圖招致犯罪嫌疑」,檢方和法院則被誤導認定他犯嫌重大,才會裁定羈押,因此決定不予補償。

    曹男不服決定,向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理由書指出,依《刑事補償法》規定,受害人如果沒有做出「虛偽自白」、「湮滅」、「偽造」、「變造」或「隱匿證據」等誤導偵查或審判的行為,縱使有受羈押的可歸責事由,受理補償事件的機關仍不能拒絕補償。

    合議庭認為,中檢以曹男涉及詐欺,有勾串共犯為由聲押獲准,但檢視卷證資料,發現曹男在警詢或檢方偵訊中,均承認提領40萬元給謝男,卻否認詐欺,曹男強調當初是為了向吳男申辦汽車貸款,而請謝男幫忙借錢,他並沒有提供或販賣金融帳戶給詐團,也否認是詐團成員,況且,檢方追查後亦對他作出不起訴處分確定。

    合議庭表示,曹男從未自白詐欺,縱使謝男的警詢口供對他不利,或謝男具有另案涉及詐團犯行遭偵查和判刑的狀況,都和曹男的犯行沒關係。此外,曹男雖然在接受警方詢問時,曾供稱請謝男幫忙借錢的對話紀錄已刪除,但曾男當時曾拿手機向警方指認謝男的LINE帳戶,也指認謝的照片,應該沒有隱匿證據或勾串共犯的狀況,認定曹男並無誤導偵查的可疑行為,縱使他被羈押有可歸責的原因,也不能拒絕補償。

    合議庭更認定,檢方引用謝男另案起訴、判決及前科紀錄作證據,就直接採納為不利他的判斷基礎,卻未曾提示給曹男,讓他有審查或表示意見的機會,顯然沒有踐行合法調查程序。因此,曹男指摘中檢決定不當有道理,日前撤銷檢方決定,檢方依規定將重為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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