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髮長短也會構成「容貌歧視」。長髮示意圖。取自Pexel
王姓短髮女到一家連鎖汽車旅館應徵夜班櫃台,因不願留長髮導致面試泡湯,憤向勞動局申訴「容貌歧視」,雇主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挨罰30萬元,只得打官司抗罰。雇主強調是因「態度不佳」才不錄取,但法院認為,市府經合法調查,人事資料表曾註記「短髮、不配合」且有竄改痕跡,夜班櫃台7個也有6個長髮,比對相關說詞後,認定構成歧視,判雇主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女2022年3月到這家面試應徵夜班櫃台職務,她所有的條件都符合,但被面試主管問到是否願意配合留長髮時卻卡關,她丟失工作卻決定提出申訴,結果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裁罰雇主30萬元,雇主訴願無效,選擇打行政官司解套。
雇主向法院主張,面試過程和結果有沒有構成歧視,應該要從整體過程來觀察,就算過程中曾經詢問某些關於「性別」、「外貌」等特質,也不應該片面認定雇主有歧視的故意或意圖。
雇主解釋,面試主管並沒有表明拿到該職位必須「留長髮」,當時只是在介紹工作該具備的服裝禮儀及形象而已,王女就自行表示「拒留長髮」,雇主認為,雙方應該是溝通表達上有誤會,真正不錄取的原因其實是對方「面試態度不佳」,不是因為「長短髮」。
雇主也喊冤說,本件是偶然個案,公司又是初犯,旅遊業已經受疫情重創,恐難以負擔30萬元高額罰鍰,希望更改處分,採用輔導或警告手段的較輕微手段,代替直接處罰。
桃市府則向法院表示,當初調查時,已依照〈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作業要點〉規定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會也納入外部專家學者,這是合法的審查決定,法院原則上應予以尊重。
桃市府也主張,根據訪談取得的人事資料卡上,發現面試主管曾用鉛筆註記「短髮中、不配合」字樣,認定雇主聲稱的「面試態度不佳」並非事實。加上王女也向勞動局證稱,對方告知,「本公司是汽車旅館,需有迎賓鞠躬動作,所以需要將頭髮紮起,避免披頭散髮。」桃市府認為,雇主不錄用的原因是和工作無關的特質「留長髮」。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若只因為「長短髮」就決定不錄取,也構成「容貌歧視」。侯柏青攝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就業服務法》是要保障人民的平等工作權,防止雇主因勞工的外在容貌因素而產生差別待遇,而長髮、短髮都屬於「容貌歧視」的一環。
調查指出,王女前往應徵時,面試主管告知她,「我們公司要求女生外型一致性,女生要留長髮,而妳是短頭髮,在這先詢問妳的意願,妳對留長頭髮工作有意願嗎?」王女回答,「是因為女生短髮外貌上顯得親和力不夠,所以才會要求留長?」面試主管回稱,「這是我們公司講求的形象,如果不願意的話,那就不用浪費彼此時間了。」此時,王女旋即回應,「這點我可能要再考慮一下,因為我認為女生短髮不能代表條件和工作能力不足。」之後,王女就被通知不錄取。
北高行認為,經訪談面試主管時,該主管不諱言,「申訴人(王女)在我這邊初試就未通過,原因是她無法配合公司之形象留長頭髮,所以在面試初試這關就未通過,未符合本公司錄取的標準。」而根據他拿出的人事資料卡,上頭也確實註記「短髮中」、「不配合」等,和他的說詞相符,另檢視該主管提出的夜班櫃台人員相片,發現7名女性工作人員中,真的只有1人是短髮。
合議庭根據王女學歷、能力等背景,發現她完全符合工作條件要求,頭髮長短不應該成為考量的條件,因此認定,她「不願留長髮」,就是無法錄取的關鍵原因。
合議庭表示,桃市府經過合法程序做出決定,應予尊重,且考量原始人事資料卡記載「短髮中」、「不配合」記載,但雇主提出訴願時,已被面試主管擅自竄改為「面試態度不佳」,此舉更讓合議庭認為,這是為了掩飾歧視行為而做出的舉動。
合議庭據此認定,雇主構成容貌歧視,桃市府裁罰有理,判雇主要繳30萬元罰鍰。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