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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控占用辦公室遭校方求償553萬 台師大教授二審逆轉免賠

    2024-01-02 16:20 / 作者 侯柏青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資料照。陳品佑攝
    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王姓教授,2017年7月31日卸任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主任後,未立刻歸還電腦機房及部分辦公室,反而拖到2020年11月10日才還給校方。台師大認為她拖了3年多才還,妨害校方規劃和管理辦公室的權利,打官司要求返還553萬不當得利。一審判王教授如數賠償,二審今天逆轉改判她一毛都不必還。可上訴。

    台師大主張,王教授曾任所屬「教評中心」主任,陸續承辦9個研究計畫,並占用教評中心的電腦機房與部分辦公室,供她及計畫研究助理使用。但王卸任教評中心主任後,已無權占有辦公室,她的舉動妨害校方規劃及管理辦公室,依《民法》179條規定,要求王教授必須返還逾3年3個月的租金和利息,計算後要求她返還553萬290元不當得利。

    一審判台師大勝訴,王必須如數返還,但二審合議庭見解卻迥異,改判一毛都不用還。

    二審合議庭認定,公立大學聘任的教師基於聘約關係,有義務在該大學內從事教學及研究工作,校方則有義務發放薪水。此外,教師若承接第3人的研究計畫並擔任主持人收取相關研究經費,這部分不屬於校方聘約內的業務,但研究計畫的執行因為具有獨立性,不受大學指揮監督,因此,教授如果無償使用大學設施、設備執行研究,如果經過大學同意,視為雙方「合意」成立《民法》的使用借貸契約。

    合議庭認為,王教授商借用該辦公室的時間點,是在擔任教評中心主任之前,兩造間的使用借貸契約並沒有約定返還期限,因此,王教授卸任教評中心主任職務,和她擔任研究計畫主持人去使用這些辦公室,兩者並沒有關聯,不能因為她卸任主任職,就要求她歸還辦公室。

    在者,爭訟的辦公室雖然算是教評中心的專用空間,但王教授承辦的研究計畫,如果牽涉保密事項或資料庫運用,就得使用經資安認證的辦公室執行,如果執行地點變更,涉及資安認證事項,仍須經過委辦機關同意。依據校方和委辦機關簽訂的協議,校方也是協議當事人一方,並因此獲得行政管理費,依約定,有義務安排適當處所。

    合議庭認為,王教授執行研究計畫,也是為了協助校方履行義務,因此,在研究計畫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前,應該認定其「借貸的目的尚未使用完畢」,校方若未協助王教授更換適當處所作為辦公室,王教授在覓得適當處所執行研究計畫並完成搬遷前,就不算是無權占有,沒有不當得利問題。

    合議庭據此認定,台師大主張的不當得利並無理由,判王教授免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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