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民事庭。侯柏青攝
網媒《上報》陳姓女記者2年前撰寫「【PLG內幕】高雄鋼鐵人撇中資遭打臉最大股東靠姊夫『中國老賴』錢濤金援」報導,指錢濤為中資、中國法院認證信用不良黑名單,遭提告求償1000萬元及刊載澄清啟事等。一審判免賠,錢濤上訴求償金額縮為165 萬、移除報導及澄清啟事,二審今天同樣駁回。可上訴。
錢濤主張,記者的報導影射他是中資,又指他是「老賴」(失信被執行人),還說他的公司是中國法院公示的「失信公司」,經中國法院列為前科累累的限制高消費企業。但他認為,官方資訊已確認,他並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報導指稱的狀況,也不足以讓他成為中國法院認證的「老賴」。
錢濤認為,其經營的公司雖曾出現未執行案件,但絕非他擔任負責人期間立案,和他無關。他向台北地院提告,要求女記者和《上報》連帶賠償1000萬元,另移除報導及在《上報》網站首頁、臉書粉絲團及2家平面媒體頭版刊登澄清啟事。
陳女則表示,該報導涉及高雄鋼鐵人球隊的股東組成和資金來源,涉職業運動發展的公領域事件。她根據投書者提供的中國商業調查工具「天眼查」、「天眼風險」等徵信網站進行查詢,顯示錢經營的公司有數百筆風險警示,且他為中國法院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既然徵信網站的資料也來自官方,加上投書者有提供中國民事裁定書佐證,全案有可信度,而她也多方聯繫時任高雄鋼鐵人領隊兼無極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特助陳冠豪確認,已盡查證之責。
一審認為,高雄鋼鐵人的中資問題曾有多家媒體和高雄市議員黃捷披露,由錢濤曾經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融盛(深圳)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市博華無極諮詢有限公司及深圳車寶寶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確實曾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為「失信公司」等。加上陳女也有合理查證,判「免賠、免下架、免澄清」,且《上報》也不需要共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全案可上訴。
錢濤上訴二審,縮減求償範圍,要求《上報》移除不實報導,陳女必須刊登道歉啟事,並與《上報》連帶給付165萬元。
高院同樣認為,報導內容關係職籃球隊的股權結構、資金來源等議題,且之前已有媒體報導過錢濤經營的公司有債信問題,黃捷質詢時更要求,若有中資疑慮,應停止城市冠名權。因此,球隊的資金來源或背景,涉及公益,屬於可受公評事項。
此外,錢濤曾擔任法定代理人的公司,因未依中國地區仲裁裁決履行,遭到強制執行,執行裁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欄就記載為錢濤,中國地區法院的民事裁定也記載其下落不明。
陳女身為記者,並無檢調單位的專業查證能力,但報導刊出前,已就投書人提供的中國網站查證,向投書人確認過人別,陳女並非毫無根據或憑空杜撰,也事先查證過球團。高院認定,她合理確信報導內容真實,且報導涉及公益,基於《憲法》保障新聞自由權利,不必要求報導分毫不差,因此二度判處陳女免責。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