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侯柏青攝
檢警調積極偵辦中國介選的《反滲透法》案件,外界質疑「台灣地區人民前往中國進行交流,以往亦有國人赴中國接受中國部分費用之招待,何以獨獨此次里長不能?」最高檢察署表示,這項言論嚴重混淆視聽,實際上,反滲透法案件從4年前的0件,增長到今天已達85件、155人,可見境外勢力正用前所未有的方式,透過不同面貌、途徑影響台灣選舉,而最高檢之前發布的6項偵查參考標準,已將偵辦門檻講得非常清楚。
檢方偵查參考標準
1、中國接待的機關(構)、層級、職稱。(是否牽涉中國官方或其附隨組織,例如:「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統一戰線工作部【簡稱:統戰部】」之人員。)
2、台灣地區發起人、招攬人、聯絡人及參加人是否具有參選或輔選身分。
3、台灣地區參與上揭赴中國旅遊所繳交之費用有無退回,或依照行程與市價不相當。
4、村里長等赴中國旅遊收受金錢或不正利益,主觀上是否有與選舉相關的認知(明知或默認)。
5、村里長赴中國參訪或接受招待時間與選舉之緊密性。
6、村里長於選舉期間赴中國無償接受招待,檢察機關是追查有沒有受到中國官方等組織資助而招攬、策劃國人赴中國接受與「選舉」有關招待,以致影響選舉公平性的「主要行為人」或「主謀」。如果只是單純受邀招待,而且跟選舉沒有關連性,且無違法疑慮者,自不在檢方追訴行列。最高檢重申,如果是單純兩岸或國際交流,而且與選舉活動無關,且無違法疑慮,就不是司法追訴對象。
不過,最高檢解釋,這次選舉期間,村里長赴中國接受招待,不但與選舉時間緊密連接,中國也是有目的性的資助旅遊食宿交通等相關費用,並做出選舉指示或暗示,很明顯跟選舉有「緊密關聯性」。中國官員冀圖影響或動搖有投票權人的意願,當然對選舉會產生實質影響,明顯違反台灣法令,這與單純兩岸交流的性質迥然不同,絕不能混淆視聽。
最高檢強調,任何國家都不會容忍外國勢力影響其本國選舉,例如,美國華盛頓特區檢察官辦公室在2018年就起訴起訴11名俄羅斯籍被告介入美國2016年總統選舉。台灣人赴境外,如果接受外國政府或組織有目的性的資助,進而影響台灣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向,類似情事如果發生在其他國家,相關人士早就被繩之以法,希望國人明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