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大法庭。最高法院提供
台北市峨嵋停車場2015年發生雙屍槍擊命案,兇手陳福祥歷經地院、高院5個合議庭審理後,已經五度判死。高院更二審則判他1個死刑、1個無期徒刑,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針對判死部分認定他曾揮手示意被害人離開,審酌他臨時起意犯案,行兇方式非殘暴的「行刑式槍殺」,顯示並非毫無教化可能,逆轉改判無期徒刑,加上最高院另駁回無期徒刑上訴,陳福祥確定逃死。
怕交易毒品被汙錢,陳福祥早有防備判決指出,2015年1月13日,陳福祥和台中販毒集團成員蔡宗育、蔡鎧陽約在北市峨嵋立體停車場碰面準備交易10公斤的K他命。陳福祥在言談中發現該集團成員曾涉及一起毒品款項侵吞案,懷疑就是該集團害他損失2500萬元並朋分花用,因此交易前就提高警覺。
當天在交易現場,陳福祥懷疑坐在車子裡的蔡宗育腰間似乎藏有槍支,因此先指使蔡鎧陽去買飲料,他在車外盤問蔡宗育「為何帶槍?」陳福祥發現,蔡宗育出現疑似摸槍的舉動,決定「先下手為強」,連開6槍擊斃蔡宗育。陳福祥擦掉血跡想離開現場,卻看到蔡鎧陽折返,他揮手要對方離開,對方卻走向車子看到蔡宗育屍體,陳福祥遂連開3槍,其中兩槍射中蔡鎧陽不治。事後,陳福祥向毒販頭子謊稱完成交易,拿走440萬貨款後跑路,14天後落網。
陳福祥殺人案在歷審更迭,高院更二審將他槍殺蔡宗育案判無期徒刑、但槍殺蔡鎧陽案判死刑,陳福祥均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上月展開「生死辯」,檢方強調陳福祥犯行明確、手段殘忍,連沒帶槍的蔡鎧陽也沒放過,符合情節最重之罪,請合議庭維持死刑判決。但陳福祥律師主張,陳福祥曾示警要蔡鎧陽不要靠近車輛,顯然不是濫殺無辜,陳也願意配合修復式司法,希望最高法院給予一線生機。
判死刑須符合公約解釋意旨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在殺害蔡鎧陽部分,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6號一般性意見解釋,認為屬於「情節最重大之罪(或譯為最嚴重之罪行)」,卻未注意到適用之第6號一般性意見,已經被同委員會在西元2018年做出的「第36號一般意見」取代,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必須作嚴格解釋,原判決在此部分的論斷說明,已難謂適法。
最高法院也認為,有部分犯行牴觸「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原判決認定他的犯罪情節已達「最嚴重的罪行」,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的違法。此外,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做出的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法院裁量是否判處死刑,必須考慮被告之個人情狀和犯罪之具體情狀,原判決直接排除「矯正」的可能性逕自判死刑,不符公約的解釋意旨。
最高法院重新檢視後,認為陳福祥應是為防止殺人犯行曝光才槍殺蔡鎧陽,並非預謀殺人,其惡性及應受非難程度與檢察官聲稱的「謀劃害命取財」有出入。此外,根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蔡鎧陽是受到2次遠距離槍傷,雖然手段殘忍,卻有別於近距離的「行刑式槍殺」或「手段具有殘虐性、折磨歷程」的殺人態樣。
未達情節最重大,「無期徒刑」符合罪責最高法院綜合考量後,認為陳福祥殺害蔡鎧陽部分犯行,尚未達到兩公約裡提及的「情節最重大之罪」,考量他坦承犯案、向家屬道歉並酌予賠償,如果判他罪責上限「無期徒刑」,讓他在監獄裡長期隔離並矯正,應符合他的罪責且不違反比例原則。
至於殺害蔡宗育部分,高院更二審認定他因懷疑蔡宗育藏槍另有所圖,所以看到蔡摸腰際才開槍。判陳福祥無期徒刑,但陳福祥仍提上訴。
最高法院認定,原判決已詳述理由,沒有調查未盡、理由欠備的問題,此外,原判決科刑時也兼顧所有對陳福祥有利或不利的狀況,量刑亦屬妥適,因此駁回陳福祥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