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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卷「不知如何處理」竟吃案4年半! 離譜法官被判「罰俸3月」

2025-02-25 17:33 / 作者 侯柏青
懲戒法院。廖瑞祥攝
前新竹地院法官王榮賓(現任嘉義地院法官)收到一件高院發回更審的少年毒品案件時,沒有依規定送分案,也沒有把案件簽請少年法庭處理,無故拖延4年6月,法官評鑑委員會報請司法院,將王榮賓移送職務法庭並建議申誡及罰俸1月。懲戒法院今天判決王榮賓罰俸3個月,折合他的月薪約40萬元,但他保住法官職務。可上訴。

懲戒法院指出,遭王榮賓的疏失拖累的刑案少年被告,在本案曝光後,已由新竹地院少年法庭受理並進行審理,2023年12月21日判決罪刑、諭知緩刑且在緩刑期間付保管管束確定。不過,因為王榮賓拖延多年才批示分案,導致少年被告在年紀較輕時,無法適時接受少年的審理及矯治處遇,且無端長期處於受審狀態,也影響少年的司法人權及損害司法公信。王榮賓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

懲戒法院指出,王榮賓違失情節重大,損及法官職位的尊嚴、法院信譽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但考量當時他的身分為「候補法官」,是首次處理案件卷證發回的狀況,審酌他承辦的事務量及辦案任職情形,並沒有發現有輕忽的情形。懲戒法院認為,本件違失應該是單一事件,不能推論他不適任法官。

懲戒法院認為,本案呈現他對少年矯治權益的輕忽,以及本案對個案當事人權益有不利影響,為了督促考量,決定施以罰款,處分數額為他現職月俸給3個月,應可以對他產生相當的警惕效果。


調查指出,王榮賓原本在新竹地院擔任刑事庭法官,2017年3月10日他承審一件許姓被告、葉姓少年及梁姓少年涉及的毒品案時,誤認檢方未經少年法庭調查而直接起訴葉少、梁少,遂將兩人判決公訴不受理,梁少上訴高院後,高院撤銷判決發回新竹地院更審。

竹院在2019年2月12日收到此案的卷證資料,同日就把案子交給原承辦股書記官,書記官隔天就把發回函文和判決書正本、卷證送交王榮賓核示處理。不過,王榮賓收案後,卻未依規定指示書記官把案子送到分案室分案,也沒有及時把案子簽移少年法庭處理。

王榮賓直到調任嘉義地院的前兩天(2013年8月28日),才緊急用審理單批示該案進行後續分案及審理程序,無故隱匿、遲延處理本案長達4年半。竹院獲悉後召開自律委員會,其後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法評會調查時,王榮賓喊冤說,這是他的職業生涯中第一次碰到這種情況,有點不知如何是好,詢問書記官及審判長後他知道應該簽出分案,但他先前沒有擬過類似簽呈,雖然有請書記官找刑事科長提供一份簽呈例稿參考,但仍舊不知怎麼研擬而先擱置下來。

王榮賓強調,他分發後一直盡心盡力結案,但或許是自己能力不夠好,導致案子數量越來越多,他就把注意力放在處理未結案上,忽略了研擬本案簽呈,後來,他面臨法官的試署、實任送審書類事宜,加上正在處理手上眾多的刑案,另需要照顧家人情緒,因此遺漏了這件案子。

他強調,過程中,其實也有幾次,他已經將本案拿出來開始研擬寫簽呈,但他一直沒辦法確認正確的應適用程序,也不知道如何撰寫簽呈內容,又不好意思發問,才會一直延宕到調職之前才提出簽呈。

王榮賓承認,是自己的問題和責任,因此向法評委員認錯,他強調,會把這件事當成最大的警戒,避免再有類似行為。但他也希望評鑑委員能注意到,基層法官在處理海量案件時如果不慎產生疏失,是否已達「情節重大」的程度?

不過,法評會認為,他的行為讓當事人在未成年時犯的刑案,直到成年才獲法院實體判決,迄今仍處在緩刑期,影響接受妥適審判的權利,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考量王榮賓在案件擱置期間也曾詢問案件進行方式,縱使是首次處理,法評會認為,不能用「不知如何是好」來卸責推諉,他的行為已嚴重違反法官職務義務。

法評會因此決議評鑑成立,將他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申誡及罰俸1個月;而懲戒法院今天做出的懲處,比法評會的建議懲處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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