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法葉艦案,最高法院裁准沒收汪傳浦家人本金4億餘美元確定,孳息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昨天開庭檢辯爭執,汪家委任律師表達意願,願就本案孳息部分和檢方協商。
汪家委任律師、檢方爭辯孳息金額計算方式,應由那個時間點開始計算,因多年累計下來孳息已為鉅款。
汪家委任律師表示,有誠意進行協商,但檢辯對於本金產生的孳息金額、計算方式等有不同認定,並指責檢方自創公式,希望調取最新的扣押帳戶資料、地檢署執行卷等資料。
檢方指出,先前檢察官提出有裁量基礎的幾個方案,但檢辯協商多次無結果,且因瑞士司法部少列部分公司利益和帳戶凍結前的利得,因此認為瑞士司法部算的報酬率不正確。
法官諭知,檢辯應就本案確定的本金做協商,檢方須在1個月內呈報估算方式,提供法官計算孳息,庭末諭知候核辦。
全案緣於,前特偵組於民國105年7月1日、刑法沒收新制上路首日追討拉法葉艦案犯罪所得,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已故軍火商汪傳浦的妻子葉秀貞、4名子女及3家境外公司資產,本金與孳息共9.6億餘美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裁定沒收汪傳浦家人9億14萬餘美元,但汪家於巴哈馬等9國銀行帳戶孳息5300萬餘美元,因司法沒有互助,予以駁回。檢方與葉秀貞等人均不服裁定,向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高院裁定,此案犯罪所得包括本金及孳息共9億5332萬4920.60美元(約新台幣286億餘元),應予沒收,雙方均提起抗告。
最高法院109年10月31日裁定,本金4億8719萬2808.72美元,其中3億1253萬9913.44美元沒收確定,剩餘本金1億7465萬2895.28美元及4億8719萬2808.72美元孳息,發回高院更為審理。
高院更一審認定,孳息應從106年計算,金額為3億4609萬5750.55美元,並認為沒收本金1億7465萬2895.28美元無誤,2個金額相加,准許檢察官聲請沒收追徵本金加孳息5億2074萬8645.83美元(約新台幣145億餘元)。葉秀貞不服,再提抗告。
最高法院110年10月裁定,原裁定關於孳息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裁;原裁定裁准本金1億7465萬2895.28美元部分,抗告駁回確定。最高法院總計裁准追討犯罪所得本金4億8719萬2808.72美元(約新台幣135億餘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