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錢姓男子騎車遭電死國賠案,有媒體指陸委會函覆法院內容指「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家賠償法》」。陸委會澄清,函文只說明「《國賠法》對於中國大陸人民請求國賠,沒有明文規定。」至於現行《國賠法》未針對中國人民特別規定,能否參照「平等互惠原則」精神,具體個案應由受理賠償機關及主管機關法務部認定。
陸委會晚間表示,媒體報導本案法官經函詢陸委會獲函復「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法》」一事為誤會,函復內容從未指稱中國大陸人民就是中華民國國民。陸委會表示,依《憲法》第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再依據《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陸委會重申當初發函法院的內容,僅有「《國賠法》對於中國大陸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未有明文」。
陸委會解釋,依《國賠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而現行《國賠法》並沒有針對中國大陸人民有特別規定,至於中國大陸人民能否參照本條「平等互惠原則」之精神,因雙方法律規定及構成要件均不相同,也不清楚中國相關實務情形,因此,具體個案仍應由受理賠償機關,以及《國賠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本於權責審認。
針對法務部擬具的《國賠法》修正草案,陸委會表示贊同修正草案的內容與修法精神,不過鑒於該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因此,認事用法仍應依現行有效法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