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犯罪集團拐豬仔賣器官、帳戶成台灣司法單位頭號打擊對象。法務部除動手翻修《刑法》加重詐欺、剝奪行動自由等罪重刑嚴懲之外,也另修《洗錢防制法》,打算追訴提供人頭帳戶等罪名,更在《組織犯罪條例》中研修「柬埔寨條款」,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至境外犯罪」等罪名並擴大沒收範圍。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黃謀信今天指出,法務部反詐騙修法共分為3個面向,分別是從被害人角度(研修《刑法》)、人頭帳戶角度(研修《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角度(研修《組織犯罪條例》),要從質量截堵犯罪。
在被害人層面,法務部參考德國、瑞士、奧地利《刑法》關於妨害自由罪的加重處罰規定,增訂加重罪名、行為樣態和必須加重處罰的類型。黃謀信表示,目前預計在《刑法》妨害自由罪章納入「加重妨害自由」、「加重至重傷罪」及「加重致死罪」,並在詐欺罪章納入「深偽加重詐欺罪」、「詐欺結合犯罪」。
換言之,未來若有凌虐被害人、拘禁7日以上等6種情形,或利用深偽影音詐騙,最重可處7年徒刑;假使詐騙他人又剝奪其人身自由,最重可處10年;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致重傷者,最重可處12年徒刑,若致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此外,為了阻斷犯罪集團的「人援」、「金援」,法務部更打算擴大處罰範圍及擴大沒收犯罪集團的財產。
在人頭帳戶層面,法務部研議提高《洗錢防制法》的法定刑,若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將加重處罰,此外也打算增訂用虛擬資產或第三方支付工具等新興洗錢方式的刑事處罰。值得犯罪集團成員警惕的是,法務部已著手研擬增訂「人頭帳戶罪」,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供他人洗錢可能構成犯罪,未來也要讓蒐集人頭帳戶的收簿集團付出刑責代價。
在組織犯罪層面,法務部主動修訂《組織犯罪條例》,將擴及處罰「招募行為」、「公務員加重處罰」及擴大「沒收範圍」。法務部目前已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柬埔寨條款),以嚴懲此類壯大犯罪組織勢力及範圍的行為,也將擴大沒收犯罪組織財產,有公務員涉案也將加重處罰。
法務部表示,《組織犯罪條例》部分修法草案,去年12月15日已由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未來將配合立法院審議。《刑法》部分翻修草案近日將提交行政院會討論,至於研修《洗錢防制法》部分,法務部已緊鑼密鼓的邀集專家召開10多次會議,將盡速提出修法草案。
此外,法務部今天也同步公布去年6到12月間的電信網路詐騙集團查緝狀況,共查獲1043件、9537人涉案,比去年同期的查獲率足足增加45.8%。此外,從去年8月1日到今年1月28日為止,電信網路詐騙案涉及私行拘禁部分,半年內共查獲110件、有421人列被告,其中128人遭羈押;查扣不法所得達新台幣244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