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旗下的欣裕台(前身為中央投資)公司,認為2006年間簽約出售中影股權給中影董事長郭台強妻子羅玉珍及前副董事長莊婉均等人時,曾就出售華夏大樓部分約定分潤條款及優先承購權,買方卻未履約。欣裕台提出民事求償24億元,歷審均敗訴,但高院更二審改判羅玉珍等3人須賠償10億9千多萬元。
國民黨旗下的中央投資公司(欣裕台前身),在2006年間將中影股權以每股65元的價格簽約賣給羅玉珍、莊婉均及林美秀等人,共出售4836萬4434股,總價金為31億4368萬8210元。
合約中明定,買方在3年內必須賣掉中影旗下的華夏大樓,且就超過15億元的部分讓中投分潤;倘若3年內未處分華夏大樓,中投可用15億元的價格優先承購。不過中投(以下稱欣裕台)認為羅玉珍等人推諉至今不履約,在2010年提告求償。
欣裕台主張,華夏大樓在2021年12月31日鑑價為50億6207萬7382元,扣除土地增值稅1億7757萬4960元,淨值為48億8450萬2422元。欣裕台認為,羅玉珍等人不讓欣裕台以15億元購買,已讓他們蒙受33億8450萬2422元的價差。
欣裕台也主張,當年長榮和國民黨旗下的光華投資都曾出價20億元想買下大樓,但羅玉珍等人卻阻止收購,如果成功收購,估計可獲取4億1280萬元之利潤(長榮購買)、28億8450萬2422元價差利益(光華購買),所以合計至少承受32億9730萬2422元損失。因此向羅玉珍等人求償24億4672萬6412元。
一、二審皆判欣裕台敗訴,但高院更二審逆轉認定羅玉珍等人有履約的義務,考量欣裕台受到的損害等條件後,共判賠10億9374萬3191元。更二審認為,羅玉珍應賠償6億7812萬0778元,莊婉均及林秀美則共同賠償4億1562萬2413元。
不過,欣裕台已被判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所以未來爭訟確定追回的款項,也將全數繳回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