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集團轉投資的面板廠、華映公司2009年間,獲中國證監單位核准以子公司股權收購其他增資發行的股份,卻簽署19項「承諾條款」,其後未在財報揭露,已影響投資人判斷。投保中心向前董事長林蔚山、林郭文艷夫妻等對象求償7.5億元,但台北地院認為這些承諾不必然讓華映受損失,依國際會計準則不須強制在財報揭露,判投保中心敗訴。全案可上訴。
華映是大同重要的轉投資事業,華映在2009年3月召開董事會,通過利用華映百分之百持有子公司「百慕達中華映管」(以下簡稱百慕達)以及華映和百慕達共同持有的子公司「馬來西亞中華映管」(納閩)等多家子公司的75%股權作對價,用以認購閩東電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映科技)增資發行的股份。
同年9月23日,中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核准這起收購案,並在隔年1月15日完成交割。不過投保中心認為,大同、華映等公司為達成收購,應中國證監單位要求出具19項承諾,結果大同並未在2017年第三季到隔年第三季財報中據實揭露,嚴重影響投資人判斷,據此向大同求償7億5千多萬元。
北院審酌,這些承諾屬於國際會計準則中的「或有負債」事項,「原則上」應該揭露,但若符合「經濟效益資源流出的可能性很低」的例外情況,就可以不用在財報上揭露。有證人則表示,華映在中國的4個模組廠都是代工廠,佔華映整體營運比很低,向中國證監單位承諾的10%淨資產收益率應該「做得到」。
法院比對華映科技的淨資產收益率,認定在簽署承諾書的同時,華映科技發生淨資產低於目標(10%)的機率低,若無法達成對中國官方的承諾,華映也可以適當調整利潤分配比,不至於發生會讓華映等公司必須補償(產生實質損失)的狀況,因此判投保中心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