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陳旻傑於花蓮高中時因朝會3次未到被記警告,他向花蓮地院提行政訴訟,獲撤銷原處分,但教育部仍維持記警告處分,陳男再提告。二審以警告處分對陳並沒侵權,判敗訴確定。
陳旻傑於民國108年就讀國立花蓮高中高三期間,因3次朝會升旗未到,被記警告3次。陳男不服提出申訴及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花蓮地方法院在109年3月間判決撤銷訴願決定,並由校方檢卷送請教育部重為適法決定。
教育部後來決定駁回、維持記警告處分。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花蓮地院駁回,陳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日前駁回上訴,仍判陳男敗訴,全案確定。
二審判決指出,花蓮高中對陳男的警告決定,目的為促使他參與學校升旗朝會、防災演練等重要集會,以達成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及自律能力、布達校園重要事項給學生知悉、提升學生防災知能等。
二審指出,記警告,在性質上只是校方對學生在校期間表現所為不當行為的註記,雖是為秩序措施,但尚無涉於陳男的學習權、受教權,屬於輕微干預,沒有構成陳男的權利被侵害,原審判決駁回,並無違誤,應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