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發文,指自己支持「領養代替購買」卻在找到有緣份的貓時被愛媽要求簽下15條契約,違反規定就要繳納懲罰性違約金總計新台幣30萬元整。
網友說契約第11條提及「送養人有權決定認養人不適合飼養並收回已送養之動物」,但第14條又寫「認養人如有違反以上認養規定者,送養人有權收回該動物,認養人並應給付送養人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三十萬元整並放棄上訴權」,讓網友覺得愛媽能利用第11條收回寵物再用第14條罰款,相當不合理。
網友的文章引起討論,有人認為愛媽訂下的條款相當複雜,變相讓領養人改用買的,「就是這樣才越來越多人乾脆用購買。」、「路上撿一撿就一堆貓了,搞這些有的沒的,難怪一堆人要用買的。」
實際上,先前也有網友在Dcard上分享想跟愛媽領養貓咪,卻要填像作文般一樣長的問卷,加上對方堅持先看貓再家訪導致貓咪正邁向3歲仍送不出去,「愛媽到底錯失了多少好貓奴?」另有人稱自己只是不願去愛媽提供的獸醫就被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