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內疫情升溫,傳出有企業要求應徵者必須出示打完3劑COVID-19疫苗的小黃卡或健保APP才可以參加面試。勞動部今(5月20日)表示,雇主面試要求提供疫苗接種證明,必須依法或配合防疫政策的特別防疫規格要求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強迫求職者配合提供,也不得以求職者未配合而拒絕其求職或報到。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官員表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就國人施打疫苗及相關行業恢復營運等制定政策及指引,並自今年4月22日起,強化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規範,例如自4月1日起健身房及八大行業,符合接種年齡的工作人員及民眾必須完成疫苗追加劑接種。
除了COVID-19公費疫苗接種對象第1、2、3、7類對象,以及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的24類場所人員之外,雇主能否要求求職者提供接種疫苗證明,應配合指揮中心的防疫政策辦理,若指揮中心未對特定行業的從業人員為相關要求者,雇主原則不得強迫求職者提供疫苗接種證明。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另外,就服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規定,隱私資料包括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生理資訊。
依就服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2項規定,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勞動部指出,雇主如因相關法令規定而要求提供各項隱私資料,尚屬《就業服務法》所稱就業所需的範疇;若違反前述規定,可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提醒,如果民眾遇有雇主違反前開規定的情形,可檢附相關具體事證向公司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訴,以保障勞動權益。